自住房地出售免稅優惠:高雄國稅局詳解房地合一稅規定
自住房地出售免稅優惠:高雄國稅局詳解房地合一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針對個人出售自住房地的免稅優惠進行說明,提醒民眾在出售自住房地時,若符合特定條件,可享有最高400萬元的免稅額。這項政策旨在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同時避免房地產市場的短期投機行為。
免稅優惠的適用條件
根據高雄國稅局的說明,個人出售自住房地若要適用免稅優惠,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戶籍登記: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需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持有並居住滿6年:必須實際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且連續滿6年。
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在交易前的6年內,該房屋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未適用過自住房地免稅: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自住房地交易的免稅優惠。
若符合上述條件,且課稅所得在400萬元範圍內,即可免納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的背景與目的
自2016年起,房地合一稅制正式上路,主要目的是防制房產炒作、避免短期投機行為,並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地交易正常化。然而,為了保障自住需求,政府特別針對自住房地交易提供免稅優惠,以落實居住正義。
國稅局的審查方式
為了確認納稅人是否符合免稅條件,國稅局會進行多方面的審查,包括:
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確認房屋的持有狀況。
戶籍謄本:確認戶籍登記情況。
水電用量及帳單:確認實際居住事實。
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稅籍:確認房屋是否用於營業或出租。
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資料:進一步釐清房屋的使用狀況。
實際案例解析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24年5月29日出售2018年5月21日購買的房地,持有期間已滿6年,且出售前6年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水電用量也顯示有實際居住事實。然而,甲君是在2018年6月6日才辦竣戶籍登記,距離出售日還差7天才滿6年,因此不符合免稅條件。儘管其課稅所得為275萬元,在400萬元免稅額範圍內,仍無法享有免稅優惠。
國稅局的提醒與建議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在出售自住房地前,應先審視是否符合免稅優惠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否符合免稅條件,都應依規定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善用免稅優惠,避免稅務風險
自住房地出售免稅優惠為民眾提供了一項重要的稅務減免機會,但必須嚴格符合相關條件。民眾在出售房產前,應仔細確認自身是否符合免稅資格,並依規定辦理申報,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透過正確的稅務規劃,不僅能合法節稅,還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