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大的官威,管委會可以下令拆除我們買的空間嗎?
好大的官威,管委會可以下令拆除我們買的空間嗎?
網友在臉書房房知識家社團提問 我們在十年前買了新竹這邊社區大樓。共4棟24層大樓。兩個電梯大都為一層四戶。少數為一層兩戶。一層兩戶的住戶因少了兩戶的面積,因此在梯間多了一個大約3坪的空間。原建商利用這空間做了個小倉庫並附上鎖,在交屋時一併移交給我們這些一層兩戶的住戶。十年來消防檢查和縣府公務檢查都合格。沒任何問題。歷屆管委會也都沒認為問題。突然這屆管委會新上任就認為這小儲藏室為非法要求繳回鑰匙給管委會並清空裡面所有物品。
社區這些有儲藏室的住戶在權狀登記時都比一層四戶沒儲藏室的住戶多10坪左右的權狀。想請問這屆管委會這樣就蠻橫的要求可以嗎?
你們買房子的時候,建商把這個小倉庫連同房子一起交給你們,而且十年來都沒問題,消防檢查也合格,現在新來的管委會突然說這是違法的要收回,這種情況確實讓人很困擾。
首先,最重要的事情是確認這個儲藏室的產權歸屬。你們說權狀比別人多了10坪,這很關鍵。如果這10坪確實登記在你們的權狀裡,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那這個空間就是你們的私人財產,管委會根本沒有權利要你們交出來。就像你家裡的房間一樣,誰能說要收就收?
就算這個儲藏室算是公共空間,但當初買賣合約有特別寫明給你們專用的話,管委會也不能說改就改。這就像社區的停車位,如果當初有約定哪些車位給哪些住戶使用,後來的管委會也不能隨便取消。
現在管委會突然說要收回,他們必須拿出具體的法律依據。不能光說"我覺得這是違法的"就要你們配合。十年來政府單位來檢查都沒問題,歷屆管委會也都沒意見,怎麼現在突然就有問題了?這說不過去。
如果你們確定權狀有登記,或是合約有寫明,建議可以這樣處理:
第一步,先把權狀和當初的買賣合約找出來,確認儲藏室的歸屬。如果確定是你們的,就直接跟管委會說清楚,請他們不要無理取鬧。
第二步,如果管委會還是堅持,可以發存證信函正式表明立場。存證信函就像正式的書面聲明,表示你們是依法主張權利,不是無理取鬧。
第三步,如果事情還是沒解決,可以聯合其他有儲藏室的住戶一起開會討論。按照法律規定,這種事情應該要經過全體住戶開會決定,不是管委會幾個人說了算。
最後,如果真的走到最壞的情況,還可以找政府相關單位幫忙調解,甚至打官司解決。不過通常把事情講清楚,拿出證明文件,管委會就會知難而退了。
總之,重點是你們要先確認儲藏室的產權歸屬。如果確實是你們的,就堅決維護自己的權益。管委會雖然有管理社區的權力,但也不能隨便侵犯住戶的合法權益。這種事情講道理、講法律,你們站得住腳就不用擔心。圖/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