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贈與房產給子女,出售時稅務成本需留意
父母贈與房產給子女,出售時稅務成本需留意
在高房價的時代,許多父母為了減輕子女購屋的壓力,會選擇將房產贈與給子女。然而,當子女未來想換屋而出售該房產時,其可減除的成本與買賣取得的房產有所不同,這將直接影響到房地合一稅的計算。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產,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且取得房產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也不同。
房地合一稅的計算方式
根據財政部的規定,房地交易損益的計算方式為:
所得額 = 出售房產成交總價 - 取得成本 -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產所支付的費用
其中,取得房產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成本也不同:
買賣取得房產:取得成本為購買房產時的價額。
受贈取得房產:取得成本為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並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
實際案例說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
案例一:甲君於109年6月以600萬元購入高雄市A房產,並於110年6月將該房產贈與其子乙君。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400萬元。乙君於113年3月1日出售該房產時,其取得成本應為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6.8%調整後的427.2萬元(即400萬元 × 106.8%),而非甲君當初購入的600萬元。
案例二:若A房產自始就是乙君購買,則乙君出售時,其取得成本即為當初購買的價款600萬元。
稅務提醒與建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取得房產的原因不同,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可減除的成本也不同。民眾在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因計算錯誤而影響稅務權益。
若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贈與房產需謹慎,稅務規劃不可少
父母贈與房產給子女,雖然能減輕子女的購屋壓力,但在未來出售時,稅務成本的計算方式與買賣取得的房產有所不同。因此,父母與子女在進行房產贈與時,應充分了解相關稅務規定,並做好稅務規劃,以避免未來出售時產生不必要的稅務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