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住戶違停還嗆「你能拿我怎樣」?三步驟讓他踢鐵板
社區住戶違停還嗆「你能拿我怎樣」?三步驟讓他踢鐵板
【M傳媒房產中心】
「我想怎麼停,你管得著嗎?」這句話聽起來是不是很耳熟?社區裡總有那麼一兩個人,把共用道路當成自家停車場,愛怎麼停就怎麼停,完全不把規約放在眼裡。氣人的是,你好聲好氣去溝通,他反過來嗆你:「我就這樣停,你能拿我怎樣?」
遇到這種囂張的住戶,真的會讓人一把火燒起來,今天來幫大家整理處理三步驟
第一步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先來看法律怎麼說。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在「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等共用部分堆置雜物、設置柵欄或私設路障,妨礙出入。他違停在共用道路,就是這一條在管的。
管委會能做什麼?兩件事。
第一,制止與處理
管委會可以依照規約或本條例規定,直接制止他的行為。
重點是要留下紀錄,發正式的書面制止函,拍照存證,這些都是啟動後續罰則的關鍵證據。
第二,報請開罰
如果制止不聽,管委會可以直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常是工務局或建管處)處理。
根據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違反第16條第2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還可以連續處罰。也就是說,他每嗆你一次,管委會就可以送他一次呈報。看他有多少錢可以罰。
第二步驟:祭出社區規約
他不是很囂張地說「不遵守規約」嗎?那就讓他見識見識規約的威力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以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都可以在規約中訂定。
換句話說,規約不是好看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包含新搬來的住戶)應受拘束。
所以住戶一旦搬進社區,就必須遵守社區規約。違反規約會怎樣?這就要看社區規約怎麼寫了。
民事訴訟是終極手段:管委會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要求住戶返還被占用的共用部分;同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要求他賠償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的利益。
打官司雖然要花點時間,但對於這種「你拿我怎樣」的人,法院判決書是最好的打臉工具。
第三步驟:召喚公權力
如果社區內規壓不住,就直接讓公家機關來處理。針對不同的違規事實,可以找不同的單位檢舉。
如果是佔用防火巷或消防通道:直接向當地消防局檢舉。
根據消防法相關規定,堵塞逃生通道可處罰鍰,這不是開玩笑的,防火通道被堵,萬一發生火災,整棟樓的人都有危險。
如果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是前面說的,蒐證後向地方政府工務局或建管處檢舉,4萬到20萬罰鍰等著他。
如果是嚴重妨礙出入、影響公共安全:可以向當地派出所檢舉,讓警察來處理。
管委會的關鍵角色:一定要站出來
在這整個過程裡,管委會是最重要的執行者。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管理委員會的職務包括「共有及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以及「住戶違規情事的制止」。
也就是說,管委會完全可以站出來,代表全體住戶對抗這種違規行為。
實務上也有不少案例,管委會針對占用共用部分的住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占用部分及不當得利。
重要提醒:千萬別自己來
遇到這種人,最忌諱的就是自己動手,刮他的車、放他的輪胎氣、用車堵他。
這樣做,你會從被害人變成現行犯,反過來要賠償他,甚至可能觸犯刑法。
切記,蒐證第一。
拍照、錄影、記錄時間,然後交由管委會和公權力處理。
你不是在跟他吵架,你是在幫他累積罰單的證據。
一句話總結
只要管委會和住戶團結,照程序走,可以讓他踢到鐵板。
畢竟,社區是大家的,維護公共空間的秩序,不是找他麻煩,而是保護所有人的權益。
下次再有人嗆你「你能拿我怎樣」,你可以笑著回他:「我不能拿你怎樣,但法律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4萬起跳,你要不要試試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