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新制注意】2月底前過戶即需負擔全年稅款 台中稅務局籲留意時程
【房屋稅新制注意】2月底前過戶即需負擔全年稅款 台中稅務局籲留意時程
台中市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凸顯房屋稅新制的重要細節。一位梧棲區民眾在今年1月簽約購屋,2月完成過戶登記,卻在3月交屋後收到整年度房屋稅單,對此感到困惑。稅務局說明,這是因為房屋稅制規定,每年2月29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在這天前完成過戶登記,即使尚未實際交屋,當年度房屋稅就由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
稅務局官員進一步解釋,房屋稅的課徵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隔年6月30日,稅單會根據地政機關的登記資料,於5月寄發給當年度2月29日的房屋所有權人。這意味著房屋買賣過程中,過戶登記的時間點將直接決定當年度稅負的歸屬,而非實際交屋日期。
針對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能帶來的稅率調整,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申報時效。若房屋用途從出租改為自住,必須在每年3月22日前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才能當年度適用較優惠的自住稅率。反之,若因變更用途導致稅額增加,則會從次年度才開始適用新稅率。稅務局強調,若房屋使用狀況維持不變,民眾無需重複申報。
這項規定對於近期有購屋計畫的民眾尤其重要,建議在交易過程中應特別留意過戶時程安排,並與賣方明確協商稅費分擔方式,避免後續產生爭議。稅務局也呼籲民眾,若有任何房屋稅務疑問,可隨時向各地稅捐機關洽詢,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