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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必看!開門就觸法?四種「屋內有人」恐怖情境 律師警告:換鎖恐賠三個月租金+吃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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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必看!開門就觸法?四種「屋內有人」恐怖情境 律師警告:換鎖恐賠三個月租金+吃刑事官司

2025/10/06 |  55 | 加入最愛

房東必看!開門就觸法?四種「屋內有人」恐怖情境 律師警告:換鎖恐賠三個月租金+吃刑事官司
「我的房子,為什麼不能進去?」這是許多房東內心最深沉的怒吼,但法律給出的答案往往令人心碎,即使房客惡意欠租、即使租約早已到期,你的房子你可能真的進不去!

【M傳媒 房產中心】租屋糾紛每天都在全台各地上演,房東們氣急敗壞地想收回自己的房子,卻在法律的迷宮中處處碰壁。一個衝動的換鎖動作,可能讓受害者瞬間變成加害者,不僅要賠錢還可能吃上刑事官司。資深律師直言:「在租屋糾紛中,第一個動怒的人往往是最後的輸家。」

欠租換鎖代價

「他已經三個月沒繳租金了,我換鎖有什麼錯?」這是房東最常見的疑問。答案可能讓人沮喪:錯得離譜!根據《民法》第440條,房客積欠租金達兩個月額度,房東確實可終止租約,但關鍵在於「必須先合法終止租約」。實務上,房東需先寄發存證信函,給予合理期限催告,經合法終止後才能主張權利。

「在法院未判決確定前,擅自換鎖可能涉及《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律師強調,「因為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房客對房屋有合法使用權,房東的所有權反而受到限制。」

租約到期陷阱

以為租約到期就能自動收回房子?這個天真想法讓不少房東付出慘痛代價。租約到期後,如果房客不搬也不繳租,原租約可能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此時房東仍需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具備法定事由(如房客欠租、房東自用需求等)並經合法終止程序,才能要求返還房屋。

「曾經有房東在租期屆滿次日立即換鎖,最終法院判決賠償房客三個月租金,」專家分享真實案例,「因為房東未給予合理搬遷期,侵害房客權益。」

第三方佔用難題

最讓房東頭痛的情況是:簽約的沒住,住的沒簽約。當簽約人未實際居住,而是由他人佔用且不繳租金時,房東應該找誰負責?法律上,租賃權具有「物權化」特性,即使實際居住者非簽約人,只要簽約人未合法終止租約,居住權仍受保障。房東必須向「簽約人」完成合法終止程序,若實際佔用者拒不搬離,需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解決。

「你不能因為A簽約、B居住,就直接對B採取強制手段,」律師解釋,「必須先終止與A的契約關係,才能要求B搬離。」

流浪漢入侵困境

連沒有契約關係的流浪漢佔用,房東都不能直接驅離?答案是:真的不行!即使沒有租約,一旦有人實際居住其中,就形成「事實上居住關係」,仍受《刑法》第306條保護。房東若未經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直接強制驅離仍可能觸法。

「建議先報警處理,但警方通常認定屬民事糾紛而不介入,」資深警官表示,「最終還是要透過訴訟請求返還房屋。」

合法收房途徑

面對各種佔用情況,專業法務人員建議嚴格遵循「蒐證、催告、訴訟、執行」四步驟。這個過程雖然耗時3-6個月,卻是唯一合法途徑。「首先要完整蒐集事證,包括欠租證明、催繳紀錄等,」法務專家指導,「其次寄發存證信函正式催告,接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房屋,最後憑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預防勝於治療,專家強烈建議:「租約務必辦理公證,這樣欠租時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漫長訴訟過程。」

走進各地方政府法律諮詢處,總能看到滿面愁容的房東詢問同樣的問題:「我的房子,為什麼我做不了主?」這個問題的答案,隱藏在法律對「居住權」的絕對保護中。一位歷經半年才成功收回房子的房東感嘆:「學到最貴的一課是,衝動是魔鬼,合法雖然慢,但最安全。」

M觀點:台灣租賃法律明顯「重居住權、輕所有權」的傾向,雖然保障了房客的基本居住人權

,但也成為惡質房客的保護傘。與其事後補救,不如事前預防,租約務必公證,定期收租並保留紀錄,建立完善的租客篩選機制。當糾紛發生時,第一個拿起電話的應該是律師,而不是鎖匠。記住,在租賃戰場上,冷靜與耐心是最強大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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