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轉訂金」卡貸款但書,買賣爭議誰說了算? | M傳媒
「斡旋金轉訂金」卡貸款但書,買賣爭議誰說了算? | M傳媒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買房看似簡單,細節卻可能讓人頭大。近期有民眾分享,在簽斡旋金後,正式簽買賣契約前想加「貸款但書」,卻遭屋主拒絕,房仲更提醒若因此不簽約,買方可能要賠斡旋金十萬元,引發網路熱議:到底「但書不同意」是不是就等於交易取消,斡旋金該不該退回?
事情的來龍去脈是這樣:
買方在五月透過房仲交付斡旋金,作為購屋誠意象徵。斡旋金轉成訂金後,正式簽訂買賣契約前,買方希望在契約加入「貸款但書」條款,保障若貸款不過可以解約。屋主因過去經驗,堅持不加貸款但書,雙方陷入僵局。
房仲表示,若買方因此不簽約,可能面臨賠付十萬斡旋金的情況。
網路上卻有不同聲音,認為「但書賣方不同意,交易取消,斡旋金應全額退回」。這讓買賣雙方都困惑:簽約前的但書權利到底歸誰?斡旋金又該如何處理?
「賣厝阿明」解釋,斡旋金本身是買方表達購房誠意的象徵,不等於正式契約。
當斡旋金轉為訂金後,正式簽約時,買方仍有權在不違反善良風俗與契約原則下提出條件,例如貸款但書。屋主則有權利接受或拒絕這些條件,若雙方談不攏,依慣例可以合意解約,斡旋金通常應退回買方。「重點在於,簽約前的談判屬於正常交易程序,斡旋金不是強制扣款的保證金。」賣厝阿明指出,這並非買方或賣方單方作業,而是房市慣例與契約精神的平衡。只要雙方坦誠溝通,並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尊重合意原則,斡旋金的退還與否都應透明明確。
這起事件其實反映出台灣房市交易中常見的糾紛根源:
房仲在協調買賣時,過度簡化斡旋金功能,未明確告知雙方權利義務,容易引發誤解。專家建議,買賣雙方在簽斡旋時就應明訂「貸款但書是否適用」及「解約退金規範」,避免事後爭議;若遇到分歧,務必以合約及慣例為依據,而不是單憑房仲口頭建議。
此外,賣厝阿明提醒,買方在交付斡旋金前應先了解房屋交易流程與常見條款,屋主也應事先評估可能的解約風險,避免造成財務與心理壓力。透過資訊透明、雙方共識,房市交易才能更穩健,也能降低糾紛發生。
「斡旋金轉訂金」並非交易完成的保證,而是一個承諾的象徵。
貸款但書能否納入契約,決定交易能否順利進行,但斡旋金退還原則,仍應依照雙方合意與房市慣例辦理。房仲應協助買賣雙方了解規範,而不是單純以威脅或推測做交易判斷,才能真正保障買賣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