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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不動產須留意房地合一稅申報義務 國稅局籲納稅人主動申報免受罰

法院拍賣不動產須留意房地合一稅申報義務 國稅局籲納稅人主動申報免受罰

2025/06/12 |  184 | 加入最愛

法院拍賣不動產須留意房地合一稅申報義務 國稅局籲納稅人主動申報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查獲多起個人不動產遭法院拍賣卻未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的違章案件。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亦屬買賣性質,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定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應於該日起30日內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

 

許多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相關稅費已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或因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債務就無需申報,導致遭補稅裁罰。國稅局強調,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房地合一稅並非執行法院應代為扣繳的稅捐範圍,納稅人必須自行申報。即使拍賣所得不足以清償債務,仍需依法計算交易所得申報納稅。

 

國稅局說明,房地合一稅的計算方式為拍賣收入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購入不動產後所產生的債務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扣除。此外,因無力清償債務導致不動產遭法院拍賣者,屬於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性交易類型,即使持有期間未滿5年,仍可適用較優惠的20%稅率課徵。

 

國稅局呼籲,不論交易結果有無所得或損失,納稅義務人均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申報。若不清楚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的日期,可向執行法院查詢確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官網利用「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服務,以免因疏忽申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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