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拿專任約給我簽,審約期內我要求改一般約,房仲/總部不理怎麼辦?
房仲拿專任約給我簽,審約期內我要求改一般約,房仲/總部不理怎麼辦?
一名網友在購屋過程中遇到房仲業者不當行為。該網友表示,房仲在簽約前未清楚說明合約內容,導致他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簽署了「專任委託契約」。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此類契約應有至少3天的審閱期,網友在審閱期內發現問題,要求將「專任約」改為「一般約」,但房仲不斷推託,最後僅口頭同意更改合約日期,卻未提供正式書面修正文件。
當網友要求房仲提供修改後的書面合約時,對方開始避不見面,僅給了一張未經雙方正式簽署的合約書,並聲稱「這樣就可以了」。網友進一步向該房仲品牌總部投訴,卻得到「加盟店無法處理」的回應,總部並未積極介入解決問題。
本案三大問題
房仲未盡告知義務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房仲業者在簽約前應充分說明契約內容,尤其是「專任約」與「一般約」的差異。該網友在未獲完整資訊的情況下簽約,顯示房仲未善盡告知責任。
口頭承諾卻拒絕提供書面文件
雖然房仲口頭同意更改合約,但拒絕提供正式修正文件,導致網友權益缺乏保障。此舉可能涉及《民法》第153條「契約成立」的爭議,若無書面證明,未來恐難以舉證。
總部消極不作為
即使加盟店的行為有爭議,總部仍應負起監督責任。若總部僅以「加盟店獨立經營」為由推卸責任,消費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訴,要求總公司連帶負責。
建議處理方式
立即向消保官/地政局申訴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消費者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地政局申訴,要求介入調查。若查證屬實,房仲可能被處以罰鍰,甚至停業處分。
存證信函要求正式修正合約
透過存證信函正式要求房仲提供修正後的書面合約,若對方仍不回應,可作為後續訴訟證據。
考慮終止委託並求償
若房仲持續不配合,可主張其違反《民法》第549條「委任契約」規定,單方面終止合約。
此案例凸顯部分房仲業者利用消費者資訊不對等,以模糊話術誘導簽約,事後卻消極處理。消費者在簽署任何合約前,應詳細審閱條款,並要求業者提供完整說明。若遇類似狀況,應立即透過法律途徑自救,避免權益受損。圖/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