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臨時有狀況,沒辦法租給房客,收回來我要受到什麼法律責任? | M傳媒
家裡臨時有狀況,沒辦法租給房客,收回來我要受到什麼法律責任? | M傳媒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最近一位房東在買房知識家發文求助,因為家裡臨時發生狀況,需要提前收回已經出租的房子,但他擔心這樣做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這個問題剛好碰上內政部正在推動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法,引發熱烈討論。
租賃專法修法前後的關鍵差異
根據賣厝阿明的建議,房東首先要判斷自己的租約是在租賃專法修法前還是修法後簽訂的。如果是修法前簽訂的租約,房東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房客才能終止租約。但如果是修法後簽訂的租約,情況就比較複雜,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能提前收回房屋。
內政部最新通過的修法草案規定,房東必須保障房客3年的租期,除非房東有自用需求,或遇到房客欠租、毀損房屋等法定情形,否則不得拒絕續租。這意味著隨意收回房屋可能面臨法律風險。
合法收回房屋的條件
根據修法內容,房東若因自用需求需要收回房屋,必須在租期屆滿6個月前書面通知房客。而且為了防止房東假藉自用名義換租客,新法規定房屋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者將面臨罰則並須補償房客3個月租金。
如果是因為家裡臨時有重大狀況,需要提前終止租約,房東可以考慮與房客協商解約。雙方若能達成共識,通常房東需要返還押金,並可能給予房客適當的搬遷補償。
修法對房東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修法不僅保障房客權益,也強化了房東的保障。草案增訂了「租霸下車條款」,當房客有惡意欠租、妨礙安寧秩序或從事非法活動等情形時,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
特別是對於經過公證的租賃契約,若房客欠租已符合法定終止條件卻仍拒絕搬遷,房東可逕送強制執行,省去漫長的訴訟程序。這對房東來說是一大福音,能有效處理不良房客的問題。
房東的具體操作建議
面對家裡臨時有狀況需要收回房屋的難題,房東應該主動與房客溝通,誠懇說明情況,並提供合理的搬遷時間和補償方案。如果房客願意配合解約,最好簽訂書面解約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若房客不願意搬遷,房東應仔細檢視租約內容,確認是否符合法定收回條件。必要時可以尋求專業法律諮詢,避免觸犯相關法規。
租賃專法的修法方向是希望建立更健全的租賃市場,讓「租客安心住,房東放心租」。對於急需收回房屋的房東來說,與其強行解約引發糾紛,不如透過誠信溝通與合法程序,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畢竟,良好的租賃關係是雙向的,房東理解房客需要時間找新房,房客也體諒房東的家裡狀況,才能創造雙贏的局面。在這波修法浪潮中,無論是房東還是房客,都應該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才能在這變動的租屋市場中保障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