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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大解密:拋棄繼承後還能繼承祖父遺產嗎?

代位繼承大解密:拋棄繼承後還能繼承祖父遺產嗎?

2025/03/20 |  137 | 加入最愛

代位繼承大解密:拋棄繼承後還能繼承祖父遺產嗎?

最近有位民眾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詢問了一個有趣的問題:父親在110年過世,她和兩位姊妹都已經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今年祖父過世,祖母早已不在,只剩下伯父在世。那麼,這三位姊妹還能代位繼承祖父的遺產嗎?申報遺產稅時又能扣除多少呢?

 

代位繼承的法規解析

根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當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如子女)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在這個案例中,雖然三位姊妹已經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但這並不影響她們代位繼承祖父的遺產。因此,她們可以與伯父一起成為祖父遺產的繼承人,並在申報遺產稅時適用扣除額。

 

遺產稅扣除額的計算方式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56萬元(113年適用)。如果是未成年繼承人,還可以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

 

在這個案例中,繼承人包括伯父及三位姊妹,共4人。三位姊妹的年齡分別為21歲、19歲和15歲。因此,扣除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每人基本扣除額:56萬元 × 4 = 224萬元

未成年加扣:15歲的姊妹距離成年還有3年,因此加扣56萬元 × 3 = 168萬元

總扣除額:224萬元 + 168萬元 = 392萬元

如果三位姊妹都拋棄繼承祖父的遺產,僅由伯父申報繼承,則扣除額僅為56萬元。

 

代位繼承的注意事項

僅限第一順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僅適用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如子女)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其他順位繼承人(如兄弟姊妹)沒有代位繼承的資格。

拋棄繼承的效力:拋棄繼承僅對被拋棄的遺產有效,不影響代位繼承其他遺產的權利。

 

代位繼承與遺產稅扣除額的關鍵

在這個案例中,三位姊妹雖然已經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但仍可以代位繼承祖父的遺產,並與伯父一起申報遺產稅。扣除額的計算方式則根據繼承人的年齡和身份有所不同,需仔細確認。

 

如果你有相關遺產稅問題,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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