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交易判決成「教科書」:死亡地點不論屋內外,隱匿賠償25%起跳 | M傳媒
凶宅交易判決成「教科書」:死亡地點不論屋內外,隱匿賠償25%起跳
【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一棟位在桃園、屋齡多年的七樓華廈,因一紙勾選「否」的現況說明書,近日成為房市與法律界的矚目焦點。這起案件的判決,不僅為價值數百萬元的房產交易定下賠償基準,更如同一記重錘,明確敲定了「凶宅」的定義界線:只要輕生行為發生於屋內,即使最終斷氣於醫院,法律上就構成必須揭露的重大瑕疵。 賣方任何「主觀認為」的辯解,在法院客觀的社會通念與鑑價報告前,皆不堪一擊。
法院如何定義「凶宅」?死亡地點的迷思被破除
本案最關鍵的法律爭點,在於「凶宅」的認定標準。賣方林男主張,女兒雖從自家陽台墜落,但依據死亡證明書,死亡地點為醫院,因此房屋不構成凶宅,自己並無隱瞞故意。此一說法,是許多類似糾紛中賣方常見的辯詞,試圖在「行為發生地」與「死亡結果地」之間尋找模糊空間。
然而,桃園地院法官的見解清晰而堅決,徹底否定了這種切割。判決指出,所謂「非自然死亡」的物之瑕疵,其認定應回歸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與交易觀念。一般民眾對於在專有部分內發生輕生、兇殺等事件,必然會產生心理上的嫌惡與恐懼,從而嚴重影響購買意願與房屋價值。法律上的判斷,注重的是事件與房屋的「關聯性」,而非僅是冰冷的醫學斷氣地點。
法官明確認定,林女「從房屋陽台跳樓」的行為,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整個悲劇事件的核心部分發生於該房屋專有部分之內。因此,該屋在法律上與交易實務上,毫無疑問屬於「凶宅」範疇。這項判決,等同於為未來所有類似案件樹立了明確的司法標準:只要輕生行為(如跳樓、燒炭)的「起點」或「發生地」在屋內,該屋即具備凶宅瑕疵,賣方負有絕對的告知義務。
「價金返還」的精算公式:瑕疵讓房價直接打75折
一旦凶宅瑕疵成立,接下來的核心問題便是:它到底讓房子貶值多少?此案的另一項重要意義,在於法院透過專業鑑價,為凶宅的價值折損提供了一個具體的計算範例。
法院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的鑑定,採用了房地產估價中常見的「比較法」。估價師尋求同社區或鄰近條件相似的正常物件作為比較標的,並針對「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此一單一重大差異進行價格調整。最終報告顯示:
該屋(含車位)若為一般正常物件,2025年1月的市場合理價值應為 947.4萬元。
但因凶宅瑕疵,其實際價值僅剩 710.6萬元。
價值減損比例為24.99%,近乎「打75折」。
法官據此精確計算,扣除獨立估價的車位120萬元後,房屋部分的價金為1140萬元。以24.99%的折損比例計算,賣方林男須返還買家284萬8860元的價金。這個從千萬交易中刨除近三百萬元的結果,清晰地昭告市場:隱匿凶宅瑕疵的代價極其高昂,絕非僥倖可免。
賠「錢」不賠「心」:精神慰撫金的高舉證門檻
買方傅男除要求返還價金外,另請求15萬元的精神慰撫金,主張知悉真相後心生恐懼、罹患焦慮症。然而,此部分請求最終遭法院駁回。
判決理由揭示了民事損害賠償中,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精神損害)的舉證門檻差異。法官認為,凶宅瑕疵主要影響的是房屋的交換價值與市場價格,屬於「物之瑕疵」所導致的財產上損害。至於買方因此產生的心理不適,若要上升至法律應予賠償的「精神痛苦」程度,必須證明其嚴重性已侵害到「人格權」(如身心健康權),且與該瑕疵有「直接因果關係」。
本案中,傅男雖提出焦慮症診斷證明,但法官認為該症狀可能源自工作、生活等多重壓力,無法直接、唯一地推論是「知悉房屋為凶宅」且「居住於內」所導致。因此,情節未達賠償標準。這提醒了買方,在類似訴訟中,精神慰撫金的成立門檻極高,主張時需準備強而有力的醫療與因果關係證明,否則司法實務上仍以填補財產上的價差損失為主要原則。
給交易雙方的終極啟示:誠實是最好的保單
這起桃園凶宅判決,已成為一則具有指標意義的司法案例。它給房產市場的所有參與者上了沉重的一課:
對賣方而言:任何關於房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的資訊,無論當事人主觀如何認定,只要事件與房屋相關,就必須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中如實揭露。企圖利用死亡地點等技術細節隱匿,最終將面臨高額價金返還,甚至可能涉犯《刑法》的詐欺罪責,得不償失。
對買方而言:簽約前,除了審閱現況說明書,務必透過多方管道查證,例如詢問鄰居、管委會、轄區派出所,或上網查詢相關社會新聞。一旦發現賣方隱匿凶宅資訊,應立即保全證據(如鄰居證詞、對話紀錄),並訴諸法律請求「減少價金」,以捍衛自身財產權益。
這起判決再次證明,在動輒千萬的交易中,唯有徹底的誠實與透明的查證,才是避免跌入法律與財務深淵的最堅實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