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賣房子「球員兼裁判」掀民怨 法條內幕:你以為合法,其實踩線!| M傳媒
房仲賣房子「球員兼裁判」掀民怨 法條內幕:你以為合法,其實踩線!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房仲賣自己的房子,到底該不該講清楚?」一名網友在臉書《賣房知識家》社團提問掀起討論。有購屋族直指,房市資訊本就不透明,若連仲介身分都可能「雙重角色」,消費者根本像在盲盒裡買房。實際翻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更驚覺:原來房仲在特定情況下,真的「可以賣自己的房子」,但背後藏著一堆你以為知道、但其實不知道的灰色地帶。
這個問題之所以燒起來,是因為多數人從沒想過,帶你看房、替你議價的仲介,有可能同時就是屋主。當「球員兼裁判」成真,資訊不對等的風險瞬間放大,甚至可能讓買家誤以為「仲介在替我爭取」,但其實只是替自己加價。
法條明訂禁自我代理 但保留「例外」引爆疑慮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經紀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代理買賣雙方,更不得為自己仲介或代銷房地產。但法條卻保留例外:只要經紀公司同意,且買賣雙方明確知情,房仲就能合法銷售自己的房子。
聽起來合理,但問題就卡在二個字「明確」。
不少過來人分享,仲介只在口頭輕描淡寫:「喔這是家人名下」、「我們公司同事的房子」,消費者根本無從判斷實際關係。甚至有房仲把自售物件「掛在同事名下」,但帶看、談價、催簽約都自己來,法規精神被繞成麻花。
一位資深仲介就無奈透露:「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明明自己是屋主,但以『我只是幫忙』帶過,甚至請同事簽名當負責仲介,外行根本看不出來。」
收你服務費的人竟是賣家
地政士指出,最常見的糾紛就是:買方在簽約後才發現收仲介費的那個人,其實就是賣家。
有房仲因為「自售不應收服務費」,乾脆借同事名義收費,但整個流程都由本人主導,完全遊走違法邊緣。專家說明,類似案例,一旦確認違規,最高可罰 30 萬元,服務費請求權還可能直接歸零。
透明才是關鍵 專家提醒:三件事不問就會出事
專家提醒,買房前一定要確認三件事:
第一,房仲與物件的關係,你可以直接問:「這間房和你或你的公司同事是否有關聯?」
第二,要求書面註明身分,不是口頭,不是LINE,而是法律上站得住腳的文件。
第三,若確認是房仲自售,該案不應收仲介費,否則就是踩線。
若懷疑隱瞞,可直接向地政局或消保官檢舉。
買房可以慢,但資訊不清楚絕對不能快
在高房價時代,消費者已經被價格壓得喘不過氣,如果連房仲的身分都由他自己決定要不要說,那買房就不是選屋,而是在抽盲盒。專家提醒「買房可以慢,但後悔是一輩子的。」資訊透明不是奢求,而是基本權利。唯有讓市場誠實,交易才能真正公平,也才能讓購屋族把辛苦累積的錢,換成真正安心的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