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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反悔不賣,握旋金應該加倍返還嗎?

賣方反悔不賣,握旋金應該加倍返還嗎?

2025/04/10 |  70 | 加入最愛

賣方反悔不賣,握旋金應該加倍返還嗎?

最近有位朋友遇到這樣的困擾:他看中一間套房,透過房仲下了斡旋金,仲介告知賣方已經在LINE上同意這個價格,雙方約好時間要簽約。沒想到簽約當天,賣方突然改口說家人覺得價格還會再漲,拒絕來簽約。朋友很生氣,想知道能不能要求賣方加倍返還斡旋金?畢竟賣方明明已經在LINE上答應了,這樣出爾反爾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法律怎麼看「LINE訊息算不算數」?

首先要釐清的是,在房地產交易中,單純的LINE訊息往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規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原則上應該要用「書面」形式才成立。也就是說,除非雙方已經簽署正式的買賣契約書,或是賣方有簽署書面的斡旋同意書、買賣意願書等文件,否則單憑LINE上的對話,很難被認定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認為LINE訊息只是一種「初步洽談」,除非對話內容非常明確,例如賣方清楚寫下「我同意以XXX萬元出售」並附上簽名或蓋章,否則很難證明雙方已經達成正式的交易合意。這也是為什麼專業的房仲在實務操作上,一定會要求賣方簽署書面的同意文件,而不是只靠LINE訊息就認定交易成立。

 

能不能要求斡旋金加倍返還?

既然賣方只是在LINE上同意,但沒有簽署任何書面文件,那麼這筆斡旋金的法律地位就很重要了。一般來說,斡旋金有兩種可能的性質:

第一種是「委託仲介議價的擔保金」。這種情況下,如果賣方最終沒有同意出售,斡旋金只要全額退還給買方即可。

第二種是「轉為定金」。根據《民法》第248條,如果賣方已經「書面」同意買方的出價,這時斡旋金就會轉為定金,具有擔保契約履行的效力。如果賣方後來反悔不賣,買方就可以依照《民法》第249條,要求賣方「加倍返還」定金。

 

給未來買家的建議

這個案例給我們一個重要啟示:在房地產交易中,所有重要的協議都應該要「白紙黑字」寫清楚。不管是價格、付款方式或是交屋日期,最好都能在正式契約中明確記載,避免只用LINE或口頭約定。畢竟,買房是人生大事,多一分謹慎,就能少一分風險。

 

下次如果你也遇到類似情況,記得先冷靜下來,釐清交易到底進行到哪個階段?賣方有沒有正式簽署同意文件?仲介是否盡到告知義務?掌握這些關鍵資訊,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畢竟,在房市交易中,最怕的不是價格高低,而是買賣雙方認知不一致所產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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