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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回復所有權可退增值稅 屏東財稅局提醒10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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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回復所有權可退增值稅 屏東財稅局提醒10年時效

2026/01/23 |  11 | 加入最愛

土地買賣回復所有權可退增值稅 屏東財稅局提醒10年時效

【M傳媒屏東訊】近期有民眾詢問,其持有的土地在買賣移轉登記後,經法院判決恢復原所有權,並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回復登記,原先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屏東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須依土地漲價總額徵收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1年1月14日函釋(台財稅第30316號)指出,若土地買賣已申報現值並繳清土地增值稅,且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經法院判決恢復原所有權並完成塗銷登記,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應予退還。

財稅局提醒民眾,退稅請求權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10年內有效,逾期未行使將消滅。建議民眾在辦妥回復所有權登記後,備妥相關文件向原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屏東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提供協助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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