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被沒收,仲介還要服務費?這樣對嗎?
斡旋金被沒收,仲介還要服務費?這樣對嗎?
最近有位朋友小陳遇到一個讓他十分困擾的問題:他透過房仲看中一間房子,簽了斡旋契約並支付10萬元斡旋金。沒想到家人強烈反對,他決定不買了,仲介卻告訴他:「屋主已經簽收同意你的出價,除了沒收斡旋金,還要付2%的服務費!」小陳當場傻眼,明明當初說好斡旋反悔只會沒收定金,怎麼突然冒出服務費?
這種情況其實並不少見,許多買方在簽署文件時,往往沒注意到自己簽的是「斡旋金契約」還是「要約書」,而這兩者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直接影響你是否需要支付服務費。
斡旋金 vs. 要約書,不同文件效益不同多!
一般來說,「斡旋金」是買方委託房仲議價的擔保金,如果買方反悔不買,屋主有權沒收斡旋金,但買方不需要支付仲介服務費。這是因為斡旋金的性質只是「議價擔保」,並非正式契約成立。
然而,如果是簽署「要約書」,情況就不同了。
要約書是買方直接向屋主提出購屋要約,一旦屋主簽字同意,契約即視為成立。此時若買方反悔,除了可能被沒收定金(類似斡旋金),還可能需要支付仲介服務費(通常是成交價的2~3%)。
仲介要收服務費,該怎麼辦?
如果你確定自己簽的是「斡旋金契約」,但仲介仍堅持要求服務費,你可以這樣應對:
要求仲介出示合約條款
請仲介明確指出合約中哪一條規定「買方需支付服務費」。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斡旋金反悔僅限沒收定金,並無服務費的規定。
主張「資訊未充分告知」
如果仲介當初沒有清楚解釋「斡旋」與「要約」的差異,甚至誤導你簽署文件,你可以主張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要求撤銷或減免服務費。
尋求法律救濟
若仲介態度強硬,甚至威脅提告,你可以向各縣市政府的消保官(1950)或不動產仲介公會申訴,必要時也可諮詢律師發存證信函,維護自身權益。
未來如何避免類似糾紛?
簽約前堅持使用「斡旋金」模式
明確告訴仲介:「我只接受斡旋金,不簽要約書。」並要求合約載明「買方反悔僅沒收斡旋金,不另支付服務費」。
仔細審閱合約內容
不要急著簽名,務必逐條確認文件中是否有「服務費」相關條款,並拍照存證。
審閱期內保持彈性
法律規定買方有至少3天的審閱期,期間若發現問題,可隨時撤回要約或斡旋,避免事後爭議。
結語:別讓權益被「簽名」賣掉!
買房是人生大事,但許多糾紛往往源自於「沒看清楚合約」。無論是斡旋金還是要約書,簽名前務必確認文件性質及違約責任,避免事後損失慘重。記住,仲介最怕「懂行的買家」,冷靜釐清細節,才能守住自己的荷包!
買房最貴的成本不是房價,而是『不懂規則』的代價!
(如果你也曾遇過類似狀況,歡迎留言分享經驗,讓更多人避開這些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