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籍證明≠產權證明!民眾誤解引發徵納爭議
房屋稅籍證明≠產權證明!民眾誤解引發徵納爭議
近年來,隨著《國土計畫法》的推動,許多民眾開始積極辦理老家的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然而,嘉義縣中埔鄉的小張卻因為誤解房屋稅籍證明的用途,與稅務機關發生了爭議。小張為了辦理老家建物的所有權登記,向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希望以此作為產權證明。然而,由於該房屋是從100年才開始課徵房屋稅,小張要求財稅局更正房屋稅籍的起課年月,卻未能如願,因而引發了徵納爭議。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以下稱財稅局)對此特別說明,房屋稅籍證明書僅是核發當日房屋稅課稅內容的證明,主要用於課徵房屋稅的依據,並不能作為房屋產權或建造完成日期的證明文件。財稅局進一步解釋,房屋稅籍證明書上記載的納稅義務人,並不一定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這份文件僅能證明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無法證明房屋的產權歸屬。此外,房屋稅籍證明書上的起課年月,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的日期,並非房屋實際建築完成的日期。
財稅局提醒民眾,如果需要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變更編定或其他相關事項,應向地政機關申請相關證明文件,而非依賴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籍證明書的用途有限,無法替代產權證明或建造完成日期的證明。
這起爭議事件提醒我們,辦理房屋相關手續時,必須清楚了解各類文件的用途與效力。房屋稅籍證明書雖然重要,但其功能僅限於課稅依據,無法作為產權證明或建造日期的證明。民眾若有相關需求,應向地政機關申請正確的文件,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與爭議。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101至108、民雄分局電話(05)2260505分機211至217,將有專人為您提供詳細解答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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