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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供道路使用,移轉時為何還要繳土地增值稅?

私人土地供道路使用,移轉時為何還要繳土地增值稅?

2025/03/18 |  55 | 加入最愛

私人土地供道路使用,移轉時為何還要繳土地增值稅?

近日有民眾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反映,自己的私人土地長期供道路使用,為何在移轉時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對此,財稅局特別解釋,根據《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土地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而一般私人土地即使供道路使用,若不符合規定,仍需按一般用地課稅。

 

財稅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以下兩種情況的土地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例如都市土地中的道路用地,在尚未被政府徵收前移轉。

 

非都市土地:

經需用土地人(如政府單位)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如非都市土地中的交通用地),且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並由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

 

如果私人土地屬於都市土地中的住宅區、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中的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等,即使實際供道路使用,也不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條件,仍需按一般用地課稅。

 

私人土地供道路使用的情況並不少見,但能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關鍵在於土地的使用分區與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的規定。

民眾在移轉土地前,應先確認土地的使用類別與相關法規,避免因誤解而產生不必要的稅務負擔。若有疑問,可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洽詢,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畢竟,了解稅法規定,才能讓土地移轉更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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