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舉手問
我們家有一間房子是在阿公名下,阿公已經過世有好幾年了,兄弟姊妹繼承人有4人,但因我們繼承權談不攏,房子還是在阿公的名下,但這間房的稅只有2個人會繳,另外兩個人完全不理,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
問題說明:
房屋繼承權談不攏,我該如何處理?房屋稅只有我跟另一人在繳,我能不能要求其他人一起繳?
參考解答:
房屋的繼承權的部分,依照民法1151條之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另外可參照同法第830條第2項的規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因此,您家裡的4個繼承人除了法令有另外規定以外,是可以隨時要求分割共有物的,在與法院聲請分割共有物前,建議您可以先與其他共有人協議分割,若因您說繼承權您們談不攏,因此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以您為原告,其他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另外,若是協議完成的狀況,但在協議完成後超過15年未完成分割,有共有人拒絕履行決議時,法院可因任何共有人的請求,做原物分配、變賣共用物分配價金等。
而稅金的部分,依《民法》第822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若共有人中有人負擔超過他應分擔的部分,則可要求其他共有人按自己應分擔的部分進行償還,因房屋的稅金數共有物之負擔,因每個人應平分房屋的稅金,即一人負擔4分之1,您與另一個人可以依民法822條之規定要求其他兩人返還您們多繳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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