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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斡後換房仲買同房|3個月條款、換房仲、服務費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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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斡後換房仲買同房|3個月條款、換房仲、服務費一次看懂

2026/10/03 |  14 | 加入最愛

退斡後換房仲買同房|3個月條款、換房仲、服務費一次看懂

文/賣厝阿明 知識+

買房第一次下斡旋,價格談不成、斡旋金拿回來,過幾天仍然喜歡同一間房,重新出價仍有成交機會。

不過,退斡只是前一次議價結束,原本簽過的斡旋書、確認書或委買文件,仍可能留有服務報酬及一定期間內成交的相關約定。

新北地方法院就曾審理一起案例,買方退斡隔天換另一名房仲,以更低房價買到同一間房,原房仲求償241萬餘元,最後遭法院駁回。

阿明用這個案例,把退斡後重新買房最重要的法律觀念一次整理。

一、退斡後仍可重新買同一間房

前一次斡旋沒有得到賣方接受,雙方結束議價並完成退還斡旋金,買方日後仍可重新提出購買條件。

第二次出價的價格、付款方式、貸款條件及有效期間,都可以重新設定。

真正需要先確認的是第一次斡旋如何結束,以及原本簽署的契約還有哪些後續約定。

二、3個月條款不是法律統一規定

部分房仲契約會約定,買方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定期間內,又以契約所列方式買到同一物件,符合約定條件時,仍可能視為原仲介完成居間服務。

實務上常被稱為「3個月條款」或防跳單條款。

但要注意,3個月不是所有房屋交易統一適用的法定期間。

不同仲介公司的契約,期間、適用條件、親屬範圍及服務報酬約定都可能不同,仍以自己實際簽署的文件為準。

三、換房仲成交與私下成交要分開看

退斡後的成交方式不同,法律風險也不同。

成交情況 注意重點
原仲介談不成、完成退斡 保留退斡及退款紀錄
換另一家仲介重新議價 確認第二家確實重新提供居間服務
直接聯絡原屋主成交 原仲介主張服務報酬或違約責任的風險較高
改由配偶或親屬成交 先確認原契約是否有親屬成交條款

因此,單純「換一家房仲」不是判斷有沒有違約的唯一標準,仍要看第一次契約如何結束,以及第二次交易如何促成。

四、真實案例:4100萬沒談成 隔天4072萬成交

新北地院審理的案件中,張姓買方原先透過房仲購買「馥華城奕」轉售戶,出價4,100萬元並支付10萬元斡旋金。

後續買方願意負擔的總金額提高至4,113萬元,雙方仍沒有談成,買方要求退斡,仲介也當場退還10萬元。

隔天,另一名仲介重新協助議價,最後房屋以4,072萬元成交,買方另支付41萬元服務費。

房價加上服務費正好是:

4,072萬元+41萬元=4,113萬元。

五、前房仲求償241萬 法院駁回

原房仲認為買方規避原本的服務報酬,因此依雙方契約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告,合計求償241萬9,695元。

法院最後駁回原房仲的請求。

本案有4個重要事實:

第一次議價確實沒有成功。

原仲介已經退還10萬元斡旋金,法院認定雙方合意終止原契約。

買方沒有直接找賣方私下成交。

第二名仲介確實重新議價、調整服務報酬並促成交易。

法院因此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買方利用原仲介的議價成果,再以不正當方式規避原仲介服務報酬。

六、買方2%服務費不是法律固定價格

部分仲介契約會約定買方成交後支付成交總價2%的服務報酬。

這個2%屬於契約約定的收費比例,不是法律規定所有買方一律支付2%。

因此,看到斡旋書或確認書中的「2%服務報酬」,應先確認這是自己與仲介約定的內容,以及服務報酬在什麼條件下成立。

七、退斡後重新進場 4份資料留好

買方仍想重新購買同一間房,建議保存:

原斡旋書、退斡或退款紀錄、與原仲介的通訊紀錄、第二次議價及服務費資料。

這些資料可以還原第一次斡旋如何結束,也能證明第二次交易由誰重新議價及促成。

阿明提醒

這起案例的重點不是「換房仲就不用付原房仲服務費」,而是法院會依契約內容及完整交易過程判斷。

本案第一次議價失敗,原仲介退還斡旋金,雙方合意終止原契約;第二名仲介之後重新議價、調整服務費並實際促成交易,才形成原房仲求償241萬餘元遭駁回的結果。

退斡後可以重新出價,也可以重新議價。原契約如何終止、後續由誰促成成交,以及原文件是否還有服務報酬條款,才是需要確認的重點。

關鍵字:賣厝阿明、退斡、斡旋金、重新下斡旋、3個月條款、換房仲、房仲服務費、仲介費、防跳單條款、居間契約、買房議價、斡旋金退還、房仲求償、新北地方法院、馥華城奕、買房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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