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斡後換房仲買同房|3個月條款、換房仲、服務費一次看懂

文/賣厝阿明 知識+
買房第一次下斡旋,價格談不成、斡旋金拿回來,過幾天仍然喜歡同一間房,重新出價仍有成交機會。
不過,退斡只是前一次議價結束,原本簽過的斡旋書、確認書或委買文件,仍可能留有服務報酬及一定期間內成交的相關約定。
新北地方法院就曾審理一起案例,買方退斡隔天換另一名房仲,以更低房價買到同一間房,原房仲求償241萬餘元,最後遭法院駁回。
阿明用這個案例,把退斡後重新買房最重要的法律觀念一次整理。
一、退斡後仍可重新買同一間房
前一次斡旋沒有得到賣方接受,雙方結束議價並完成退還斡旋金,買方日後仍可重新提出購買條件。
第二次出價的價格、付款方式、貸款條件及有效期間,都可以重新設定。
真正需要先確認的是第一次斡旋如何結束,以及原本簽署的契約還有哪些後續約定。
二、3個月條款不是法律統一規定
部分房仲契約會約定,買方在委託關係終止後一定期間內,又以契約所列方式買到同一物件,符合約定條件時,仍可能視為原仲介完成居間服務。
實務上常被稱為「3個月條款」或防跳單條款。
但要注意,3個月不是所有房屋交易統一適用的法定期間。
不同仲介公司的契約,期間、適用條件、親屬範圍及服務報酬約定都可能不同,仍以自己實際簽署的文件為準。
三、換房仲成交與私下成交要分開看
退斡後的成交方式不同,法律風險也不同。
| 成交情況 | 注意重點 |
|---|---|
| 原仲介談不成、完成退斡 | 保留退斡及退款紀錄 |
| 換另一家仲介重新議價 | 確認第二家確實重新提供居間服務 |
| 直接聯絡原屋主成交 | 原仲介主張服務報酬或違約責任的風險較高 |
| 改由配偶或親屬成交 | 先確認原契約是否有親屬成交條款 |
因此,單純「換一家房仲」不是判斷有沒有違約的唯一標準,仍要看第一次契約如何結束,以及第二次交易如何促成。
四、真實案例:4100萬沒談成 隔天4072萬成交
新北地院審理的案件中,張姓買方原先透過房仲購買「馥華城奕」轉售戶,出價4,100萬元並支付10萬元斡旋金。
後續買方願意負擔的總金額提高至4,113萬元,雙方仍沒有談成,買方要求退斡,仲介也當場退還10萬元。
隔天,另一名仲介重新協助議價,最後房屋以4,072萬元成交,買方另支付41萬元服務費。
房價加上服務費正好是:
4,072萬元+41萬元=4,113萬元。
五、前房仲求償241萬 法院駁回
原房仲認為買方規避原本的服務報酬,因此依雙方契約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告,合計求償241萬9,695元。
法院最後駁回原房仲的請求。
本案有4個重要事實:
第一次議價確實沒有成功。
原仲介已經退還10萬元斡旋金,法院認定雙方合意終止原契約。
買方沒有直接找賣方私下成交。
第二名仲介確實重新議價、調整服務報酬並促成交易。
法院因此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買方利用原仲介的議價成果,再以不正當方式規避原仲介服務報酬。
六、買方2%服務費不是法律固定價格
部分仲介契約會約定買方成交後支付成交總價2%的服務報酬。
這個2%屬於契約約定的收費比例,不是法律規定所有買方一律支付2%。
因此,看到斡旋書或確認書中的「2%服務報酬」,應先確認這是自己與仲介約定的內容,以及服務報酬在什麼條件下成立。
七、退斡後重新進場 4份資料留好
買方仍想重新購買同一間房,建議保存:
原斡旋書、退斡或退款紀錄、與原仲介的通訊紀錄、第二次議價及服務費資料。
這些資料可以還原第一次斡旋如何結束,也能證明第二次交易由誰重新議價及促成。
阿明提醒
這起案例的重點不是「換房仲就不用付原房仲服務費」,而是法院會依契約內容及完整交易過程判斷。
本案第一次議價失敗,原仲介退還斡旋金,雙方合意終止原契約;第二名仲介之後重新議價、調整服務費並實際促成交易,才形成原房仲求償241萬餘元遭駁回的結果。
退斡後可以重新出價,也可以重新議價。原契約如何終止、後續由誰促成成交,以及原文件是否還有服務報酬條款,才是需要確認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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