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老公,你的高中同學好像是從事房地產仲介的吧?我們河堤那間房子,要不要考慮交給他代賣呢?」
小明:「哦?好啊!我再打電話跟他說。」
小美:「不要忘了要先把委託書帶回來給我看喔!」
簡述:
委託仲介公司買賣房產時所簽立的委託銷售契約書,作為充分授權給仲介公司之依據,行政院內政部有提供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使用。
內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22條規範「規範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定金收據;不動產廣告稿;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一、委託書內容:
包含房地標示、銷售的價格、附贈設備、價款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委託期間、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服務報酬等項目。
二、專任委託及一般委託:
1、專任委託:全權委託一家業者,不得再委託其他業者或私與買方交易。簡言之,在專任委售情形,只要尚在委售期間內,該物件會被專任約「綁住」,同房仲品牌的不同加盟店也不行,否則就會因違約而產生給付違約金或服務報酬之義務,需支付契約內約定之服務費作為賠償。專任委託的優點是可獲得較多曝光及成交機會。
2、一般委託:由多個仲介共同協助出售房產。屋主在委託第一家仲介公司銷售後,仍可以繼續和第二家、第三家仲介公司簽約,如果在委售後自行找到買家,屋主也可以不透過仲介公司自行出售,不需支付仲介費用,具有較大的彈性。
三、簽立委託書後,委託人應出示所有權狀影本、身份證影本及鑰匙等,並將房屋重要事項簽認於現況說明書中。
四、仲介應告訴委託人房屋訊息並銷售房屋。
五、簽立委託契約後,任何一方若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
六、完成房屋交易後,仲介的報酬不得超過實際成交金額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租金。
補充說明-服務報酬:
依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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