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貴7萬就哭?簽約時腦袋裝什麼,現在才來怪建商?
買貴7萬就哭?簽約時腦袋裝什麼,現在才來怪建商?
【M傳媒房產中心】
你可以生氣,但先別急著喊不公。
用台灣法律標準來看,多數「早鳥買貴」的案例,根本不構成違法,而只是市場給你上的一課。
很多人現在才發現,同社區、同坪數,甚至樓層更好,別人晚半年買,每坪少六、七萬,總價差上百萬。
第一反應是什麼?建商黑心。第二反應是什麼?我要告。
問題是,在現行法制下,你能告什麼?
契約自由:建商本來就可以賣不同價
台灣的預售屋買賣,本質上屬於契約自由。
只要雙方合意、價格寫清楚、沒有強迫、沒有詐欺,契約就成立。
法律沒有規定建商必須「全案統一價」,也沒有規定早買的人一定比較便宜。
價格本來就會隨銷售狀況、市場景氣、庫存壓力調整。
市場熱時慢慢加價,市場冷時讓利求售,這叫銷售策略,不叫違法。
賣厝阿明 知識+ 指出,現行法律對預售屋「不同客戶不同價格」的銷售方式並未禁止。
詐欺?你要先有證據
真正能約束建商的,是《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
如果建商曾明確對外宣稱「全案統一價格」、「保證不降價」、「現在就是最低點」,
而且有書面廣告或明確證據,事後卻完全相反,那才有可能涉及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問題是,多數銷售現場說的都是模糊話術,不會寫進廣告、不會進契約。
你沒有證據,法律就幫不了你。
有人氣到說,銷售還叫後來的買家「不要讓前面的人知道價格」,太過分了。對,很難看。
但在法律上,價格屬於雙方合意結果,並非必須對其他消費者公開。
只要沒有虛構事實、沒有故意欺騙,單純價差不構成詐欺。
殘酷嗎?是。但這就是制度設計。
想解約?先賠15%違約金
依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4條第4項規定,
買方違約時,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15%計算之金額。很多建案都壓在這個上限。
你因為後悔買貴想解約,可能先賠兩百萬以上。
為了討回一口氣,付出更大的現金代價,這不是維權,是衝動。
所以問題來了:你當初為什麼急著買?
是因為真的看好地段、格局、未來發展?
還是因為「早鳥優惠」、「再不買就沒了」的氣氛推著你下訂?
如果是後者,那不是法律問題,是風險判斷問題。
很多人愛說「被當盤子」。
但市場從來不會告訴你誰是盤子,只有時間會。
市場上漲時,早鳥叫遠見;市場下行時,早鳥叫韭菜。
法律只保護你不被騙,不保證你買在最低點。
講白一點,在現行制度下,預售屋不是定存,不是保本商品,更不是價格保證商品。
你簽約那一刻,就是接受當時的市場條件。
後面有人買更便宜,那是他的時點紅利,不是你的法律權利。
說句真心話,你是不爽建商賣便宜,還是氣自己押錯進場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