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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到期才要談?想加「貸款沒過退費」條款可行嗎?| M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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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到期才要談?想加「貸款沒過退費」條款可行嗎?| M傳媒

2025/11/11 |  76 | 加入最愛

斡旋到期才要談?想加「貸款沒過退費」條款可行嗎?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房仲在斡旋到期後才說願意談判,買家想增加保護條款卻擔心斡旋金被沒收

「斡旋已經到期了,房仲才打電話來說屋主願意出來談!」 這是許多購屋者在房屋交易中常遇到的難題。更讓人糾結的是,當買家想趁簽約時增加「貸款沒過合同作廢」的保護條款,卻擔心若賣方不同意,原先支付的斡旋金是否能夠全額拿回來?

 

斡旋金是什麼?為什麼要先付這筆錢?

斡旋金是買方向賣方表示購屋誠意的一筆錢,同時也是買方委託房仲與賣方議價的憑證。一般來說,當買方看中某間房屋並有意購買,但價格與賣方有段差距時,房仲會建議買方先支付一筆斡旋金(通常為10萬左右或房價的0.5-1%),然後由房仲嘗試以買方提出的價格去跟賣方協商。

 

在斡旋期間(通常為3-7天),如果賣方同意買方的出價條件,這筆斡旋金就會轉為訂金,交易便正式成立;如果賣方最終不同意買方提出的價格,那麼斡旋金就會全數退還給買方。然而,當斡旋期限已過,房仲才表示賣方願意談判,情況就變得複雜起來。

 

斡旋到期後的談判,法律上怎麼看?

從法律角度來看,斡旋金契約通常會明確記載有效期限。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原則上原斡旋契約已經失效,買方有權要求返還斡旋金。不過,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房仲在斡旋期過後才連絡上賣方,或賣方在期限後才改變心意願意談判。

 

這時的法律關係就變得比較複雜。如果買方願意在斡旋期過後繼續進行談判,可能被視為雙方同意延長或成立新的斡旋契約。因此,買方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明確表達自己的立場,最好以文字記錄或書面方式確認談判條件。

 

專家看法:資金準備充足再進場

賣厝阿明認為「斡旋到期出來談基本上是死馬當作活馬醫概念」,並指出「想押貸款不足無條件解約可能會增加成交困難度」,建議「還是要有足夠的買房資金在談」。

 

這個觀點點出了現實交易中的重要考量。對賣方而言,如果買方提出的條件包含「貸款沒過合同作廢」的條款,等於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賣方可能會擔心,如果買方貸款真的沒過,交易就告吹,這段期間房子被綁住,可能錯失其他買家的機會。

 

想加「貸款沒過合同作廢」條款,該怎麼做?

許多購屋者,特別是首購族,會希望在契約中加入「貸款未通過一定成數則契約無效」的條款,這是合理的自我保護措施。因為如果銀行貸款無法達到預期成數,買方可能需要籌措更多自備款,甚至無法完成交易。

 

當買方希望在簽約時加入這類保護條款,而賣方不同意時,雙方便無法達成共識,契約自然不成立。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買賣雙方對契約內容沒有形成合意,原先支付的斡旋金應該全數返還給買方。

 

不過,為了避免爭議,買方應該在談判過程中就明確提出要加入這樣的條款,而不是等到談判尾聲或簽約時才突然提出。最好的做法是白紙黑字寫下附加條件,並讓房仲與賣方清楚知道這是成交的必要條件。

 

如何確保斡旋金安全退還?

要確保斡旋金在交易破局時能夠安全返還,有幾個關鍵做法:首先,所有溝通最好有書面記錄,包括透過LINE等通訊軟體明確表達自己的條件與要求。其次,在支付斡旋金時,就應該要求房仲在收據上明確記載「若買賣條件未達成協議,斡旋金全額退還」等字樣。

 

另外,也可以考慮使用內政部版的要約書代替斡旋金。要約書不需實際支付款項,只需表明購買意向,同樣能達到議價效果,且通常會載明若賣方不同意要約條件,買方無需負擔任何責任。即使選擇支付斡旋金,也可以在契約中加入「但書條款」,明確列出若貸款成數不足、屋況檢查不合格等情況下,斡旋金應全額退還。

 

遇到房仲不願退還斡旋金怎麼辦?

如果不幸遇到交易破局,房仲卻不願退還斡旋金的情況,買方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首先,正式發函要求返還,並設定合理期限;

接著,向房仲所屬的公司提出申訴,要求公司介入處理;

若仍無法解決,可向各縣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調解;

最後手段則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房仲業者若有違反經營規範的行為,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因此,多數正派經營的房仲公司都會妥善處理斡旋金爭議,避免觸法。

 

面對斡旋到期後才開始的談判,買方應該堅守自己的條件與底線,明確表達需求,並確保所有約定都有書面記錄。正如賣厝阿明建議的,最好準備足夠資金再進行購屋談判,這樣不僅能增加談判籌碼,也能避免因貸款問題導致交易失敗。聰明的購屋族應該學會保護自己的權益,讓購屋這件人生大事能夠順利完成,不會因為斡旋金糾紛而蒙上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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