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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機車位消失!驗屋驚見契約跳票自救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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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機車位消失!驗屋驚見契約跳票自救三方案

2025/10/13 |  19 | 加入最愛

預售屋機車位消失!驗屋驚見契約跳票自救三方案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建商契約白紙黑字寫的機車位,驗屋時竟憑空消失!」一位網友無奈表示,購買預售屋時契約明確記載「規劃機車位」,實際驗屋卻發現根本沒有此設計,建商還拒絕賠償。這種「契約與現實不符」的狀況,正是預售屋市場最常見的消費糾紛,也讓許多購屋族面臨求助無門的困境。

 

機車位雖不若汽車位受重視,卻是都會區住戶的生活必需品

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商應明確載明停車位規格及位置,若契約中已列「規劃機車位」,卻未於交屋時實現,即構成物之瑕疵。 

 

實務上,這類糾紛常被建商以「僅供參考」或「規劃變更」為由搪塞。房產知識達人「賣厝阿明」分析,若買方於契約成立前不知有瑕疵、標的物價值減少或無賣方保證品質,即可依《民法》第359條主張權利。不過,機車位缺失是否構成「解約要件」,法院通常較保守,多傾向認定僅能請求減少價金。

 

消費者應立即採取三步驟: 

1. 書面記錄瑕疵:在驗收單詳細記載缺失,要求建商簽認 

2. 保留契約證據:將契約中關於機車位的條款拍照存證 

3. 要求具體方案:明確要求建商提出補償或改善方案 

 

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交屋保留款應為總價5%,若建商拒絕處理,買方可暫扣此筆款項作為談判籌碼。同時,所有溝通應以存證信函或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進行,以保留法律證據。

 

機車位糾紛在訴訟上面臨兩難:

若建商未將機車位列入主建物登記,法院可能認定屬「附屬設施」,賠償金額有限。此外,建商常辯稱「規劃」不等同「保證設置」,消費者需證明簽約時建商曾具體承諾。 

 

律師建議,可從《消保法》第17條切入,主張建商未提供符合契約內容的服務,要求退還差額價金。若社區有多戶相同情況,聯合提起集體訴訟能有效分攤成本並提高勝算。

 

消費者在簽約前應落實三項檢查: 

明確記載規格:要求建商在契約中具體載明機車位位置、尺寸及使用方式 

附圖說確認:將含機車位的平面圖作為契約附件,並雙方簽章確認 

違約罰則:明定若未提供機車位的賠償計算方式,例如按車位比例減少價金 

 

專家強調,建商廣告文宣與銷售話術均可作為契約一部分,簽約時應要求將所有承諾書面化。若建商拒絕詳細記載,就是危險訊號,應慎重考慮放棄購買。

 

消費者可爭取其他補償方案: 

價金折讓:參考周邊機車位租金行情,計算15-20年使用價值作為減價基礎 

公設補償:要求建商提供等其他公共設施作為補償 

管理費減免:協商減免1-2年管理費,彌補不便性 

 

這些方案雖無法完全替代機車位,但至少能降低損失,也是實務上較易達成的補償方式。

 

M觀點 

與其事後爭執,不如簽約前多花時間審閱細節,把每個口頭承諾化為白紙黑字。對消費者而言,與其期待建商善意,不如掌握三大關鍵:契約具體化、驗屋專業化、維權團體化。畢竟,在預售屋市場中,最貴的往往不是房子本身,而是那些「當初沒說清楚」的隱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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