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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不是你的!法院判決拆屋還地,還得倒賠1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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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加蓋不是你的!法院判決拆屋還地,還得倒賠13萬

2026/02/15 |  9 | 加入最愛

頂樓加蓋不是你的!法院判決拆屋還地,還得倒賠13萬
【M傳媒房產中心】

很多人買公寓頂樓,心裡打著一個如意算盤:頂樓加蓋是我的,樓下鄰居也默認了,這片空中花園就是我專屬的。
就算哪天被檢舉,頂多就是列管違建,不會真的拆。

這個美夢,被台北地方法院一紙判決徹底打醒。

案件回顧:頂樓加蓋22年,一紙訴狀全拆光
台北市信義區某處公寓,12號和14號兩棟相鄰的5層樓建物,頂樓分別被5樓住戶加蓋增建物,面積各約64、67平方公尺,並設置鐵門排他性占有使用,時間長達22年。

樓下1到4樓住戶們原本相安無事,但隨著時間推移,對頂樓被長期占用的不滿逐漸累積。
終於,9位區分所有權人聯手提告,要求拆除增建物、返還頂樓平台,並追討過去5年的不當得利。

被告辯稱:增建物是前手時期就有了,我們買來就繼承使用;
而且原告多年來都沒有異議,甚至被告陳鳳雪還自掏腰包160萬維修頂樓漏水、重新整頓地板,應該算「默示同意」我們使用。

法院怎麼看?

法院判決三重點:拆屋、還地、賠錢

第一,頂樓平台是全體共有,不是你一個人的。
法院引用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明確指出:
建物的頂樓平台,是為了維護建築安全與外觀,性質上不許分割獨立為區分所有客體,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推定為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

第二,「默示同意」不是你想的那樣。
被告主張原告多年未異議,應該算默示分管契約。
但法院直接打臉:原告曾向被告表達異議,還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建;而且被告陳鳳雪自己也承認,12號頂樓增建物是「列管」的「既有違建」。
既然違建事實明確,哪來的「默示同意」?

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見解很清楚:
單純的沈默,不等於默示同意。被告沒有舉證全體共有人曾協議由他們分管,就不能主張有合法占有權源。

第三,不只要拆,還要賠錢。
法院認定,被告無權占有頂樓平台,獲有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必須返還。
參酌該區位處信義區、交通生活機能便利,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6%計算:

12號頂樓占用64平方公尺,被告陳鳳雪應賠償回溯5年不當得利,給7位持分1/10的原告各13萬2618元,給2位持分1/20的原告各6萬6309元。
從起訴狀送達翌日(113年6月10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再給付各2365元及1183元。

14號頂樓占用67平方公尺,被告曾斌智應賠償回溯5年不當得利,給7位持分1/10的原告各13萬8835元,給2位持分1/20的原告各6萬9418元。
從起訴狀送達翌日(113年5月30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再給付各2476元及1238元。

這件案子給我們三個教訓

教訓一:頂樓加蓋不是你的,法院會叫你拆。
不管加蓋多久、前手留下來的、樓下鄰居有沒有講話,只要沒有經過全體共有人明示同意成立分管契約,頂樓平台就是共有。
哪天樓下住戶不高興了,一紙訴狀就能讓你拆光光。

教訓二:默示同意不是這樣用的。
很多頂樓戶以為「鄰居都沒講話就是同意」,但法律上的「默示」需要有積極行為足以推知其效果意思。
單純的沈默,什麼都不是。更何況如果還曾被檢舉過,那就更別想用這條來擋。

教訓三:賠償是從起訴日往前算5年,不是從現在開始。
這件案子回溯到108年,被告除了要拆房子,還要吐回過去5年的「租金利益」。
以信義區的行情,一年好幾萬,5年下來十幾萬跑不掉。拆屋已經夠痛了,還要倒賠一筆,等於雙重打擊。

M觀點:頂樓戶的「空中花園」,是時候醒醒了
台灣老舊公寓林立,頂樓加蓋是再普遍不過的現象。
很多人買頂樓,就是衝著這片「專屬空間」。但法律從來沒有保障過這種「專屬」。

這件案子告訴我們三件事:

第一,違建就是違建,不會因為時間久就變合法。 
列管違建只是暫時不拆,不代表永遠不拆。樓下住戶不動手,不代表他們沒權利動手。

第二,鄰居沒講話,不代表他們同意。 
很多人以為「多年無異議」可以當成默示分管契約,但法院標準很嚴格。
除非你能拿出全體共有人簽署的協議,否則單純的沈默,什麼都不是。

第三,不只要拆,還要賠。 
這是最痛的地方。拆房子已經夠傷了,法院還會要你吐回過去5年的不當得利。
等於你住了多久、賺了多久的「免費空間」,現在都要吐出來。

對頂樓戶來說,這件案子是一記警鐘。
對樓下住戶來說,這件案子是一個啟示:原來,頂樓平台真的是我們的。只要願意站出來,法律會還你公道。
畢竟,頂樓平台是全體的,不是一個人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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