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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持有期間發生」就能免責?律師揭密:隱瞞凶宅事實,賣方恐面臨刑民事雙重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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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我持有期間發生」就能免責?律師揭密:隱瞞凶宅事實,賣方恐面臨刑民事雙重追訴

2026/02/04 |  27 | 加入最愛

「非我持有期間發生」就能免責?律師揭密:隱瞞凶宅事實,賣方恐面臨刑民事雙重追訴

在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凶宅」始終是買賣雙方最敏感的神經。一個普遍的迷思是:只要事故發生在「非賣方持有期間」,賣方就沒有告知義務,甚至能藉由轉手將房屋「洗白」。然而,這項迷思正被法院的明確判決與法學見解徹底打破。專業律師指出,隱瞞凶宅資訊,即便非發生於己身持有期間,賣方仍可能同時觸犯《刑法》詐欺罪,並需承擔《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面臨刑、民事的雙重法律風險。

一、行政規範只是底線:內政部「持有期間」定義的真正意涵

首先必須釐清,內政部確實曾以函釋定義,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的調查範圍,是針對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 。這項行政規定,其核心目的是為了界定 「不動產經紀業者」(房仲)的最低告知義務與調查責任範圍,以避免房仲需無限期回溯難以查證的房屋歷史。

然而,這份 「行政函釋」絕非賣方的「免責金牌」。在民事糾紛與刑事訴訟中,法院審理的依據是《民法》與《刑法》,而非行政機關的解釋。法院的核心判斷標準是 「誠信原則」 與 「資訊對等」 。若賣方明知房屋具有影響交易價格的重大心理瑕疵(凶宅),卻故意不告知,已明顯違反交易誠信,行政定義無法為其提供保護。

二、刑事風險:故意隱瞞,即可能構成「詐欺罪」

這是賣方面臨的最嚴峻風險。《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成立要件,在於行為人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在司法實務上,「故意隱瞞交易上重要事項」 已被多則判決認定屬於「詐術」的一種。凶宅因會重大減損房屋市場價值,屬於買方決定是否購買及出價多少的關鍵資訊。因此,當賣方 「明知」 房屋為凶宅(例如:購入時已知情、聽聞鄰里傳言或有新聞可查),卻利用「非本人持有期間發生」為藉口,在現況說明書上勾選「否」或消極不告知,導致買方誤判價值而以正常價格購入,法院極可能認定賣方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與「詐欺故意」。

實務判決佐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曾有明確判例指出,凶宅資訊屬交易重大事項,出賣人依誠信原則負有告知義務,若故意隱瞞,即應負詐欺罪責。一旦成立,賣方將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事處罰。

三、民事責任:凶宅屬「物之瑕疵」,買方可解約求償

即便不構成刑事犯罪,賣方也幾乎無法逃脫民事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354條,賣方對出售的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台灣法院已形成穩定見解,一致認定凶宅屬於 「物之瑕疵」 ,且是一種 「價值瑕疵」或「心理瑕疵」 ,縱然不影響結構安全,但仍嚴重減損房屋的通常效用與市場交易價值。

因此,買方在交屋後發現房屋為凶宅(無論發生於何時),即可在 知悉後6個月內 主張權利。買方可以選擇:

  1. 解除契約:要求退屋還款。

  2. 請求減少價金:要求返還凶宅與正常房屋之間的價差。

  3. 請求損害賠償:若賣方曾「保證」非凶宅,買方可進一步請求因此所受的損害。

關鍵在於,此項 「瑕疵擔保責任」是「無過失責任」。意思是,即便賣方辯稱自己「不知情」,只要房屋客觀上是凶宅,賣方就必須對買方負責。不知情的賣方賠償後,可再向隱瞞他的前手賣方追償,但無法以此對抗現任買方。

四、法院如何審理?三大關鍵因素

當案件進入訴訟,法院會綜合判斷以下因素,而非僅看事故發生時間:

  1. 事故性質與嚴重程度:凶殺、自殺等重大非自然死亡,通常被認定為重大瑕疵。自然病故或年代極其久遠的事故,影響力可能較小,但非絕對。

  2. 賣方是否「知情」或「可得而知」:法院會調查賣方購入時的背景、有無特殊低價、是否曾聽聞傳言等,來推斷其是否「應知」房屋狀況。完全不予查證,可能被認定有過失。

  3. 資訊對買方決策的影響:法院會考量若買方事前知情,是否仍會購買及願意出價的金額,以此判斷隱瞞行為與損害的關聯性。

結論與實務建議

總結而言,「非持有期間發生」的論點,在法律攻防上極為脆弱,絕非安全港。 試圖藉此「洗白」凶宅,猶如法律上的走鋼索,一旦買方舉證成功,賣方將陷入刑事追訴與民事賠償的雙重泥淖。

給賣方的誠心建議

  • 最高準則:誠實揭露。簽訂契約前,主動調查並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誠實註記。誠實是最好的策略,也能避免後續無窮訴訟。

  • 切勿輕信迷思。不要被「非持有期間就免責」的錯誤說法誤導,這無法對抗《民法》與《刑法》。

  • 保留證據。若您購入時已被告知為凶宅,務必保留相關對話、文件或金流紀錄,作為未來出售時「誠實告知」的基礎,或用以向前手追償。

給買方的自保之道

  • 書面提問:除審閱現況說明書,可另以書面詢問賣方是否知悉任何非自然死亡事件。

  • 多方查訪:詢問鄰居、管委會,或上網搜尋社區地址與新聞。

  • 契約加註:在買賣契約中加入 「賣方保證標的物非凶宅,如有違反願無條件解約並負賠償責任」 之條款,強化求償依據。

在資訊透明的時代,任何投機隱瞞都難逃法律檢驗。誠實,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避免巨大法律風險的唯一明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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