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出價達底卻被屋主反悔?買方需要支付房仲費嗎?
買方出價達底卻被屋主反悔?買方需要支付房仲費嗎?
購屋族好不容易談到理想價格,甚至出價已達到屋主「白紙黑字」寫下的底價,沒想到簽約前一刻,屋主突然反悔不賣,甚至坐地起價。這種情況讓買方氣憤又無奈:「難道屋主可以這樣臨時反悔嗎?」「仲介費還要照付嗎?」
1. 法律上是否違約?關鍵看書面文件是否確立
若僅口頭或Line達成共識:
原則上「不動產買賣」必須以「書面契約」為準(《民法》第166-1條)。
若未簽訂正式契約,屋主反悔不賣,買方難以主張違約,除非能證明有「預約契約」(如斡旋金轉定金)。
若有書面「要約書」或「斡旋金契約」:
若買方出價已達屋主「書面底價」(例如斡旋單上屋主簽名確認),且仲介已轉達買方同意,則契約可能已成立。
此時屋主反悔,買方可要求賣方加倍賠償已經支付金額。
2. 賣方反悔不賣導致買賣破局,買方需要支付房仲服務費嗎?
答案是:不用!
3. 屋主是否需要付仲介費?
若仲介已促成「買賣合意」(如買方出價達底價且屋主簽認),仲介已完成居間義務,屋主仍需支付服務費(通常為成交價4%)。
實務常見情況:仲介會要求屋主簽署「委託銷售委託書」,載明「買方出價達底價即視為成交」,此時屋主反悔仍須付費。
4. 買方如何自救?
蒐證:保存斡旋單、Line對話、屋主簽認的底價文件。
主張契約成立:若斡旋金已轉定金,可要求「加倍返還定金」。
5. 屋主可能面臨的後果
加倍返還買方已經支付訂金與房仲服務費。
關鍵在「書面證據」
有簽認底價文件→ 屋主違約,買方可求償,仲介可收費。
僅口頭承諾→ 難追究,但仲介可能用「誠信原則」說服屋主履約。
(實務上多數屋主為避免訴訟,會選擇履約或賠償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