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新制:受贈土地出售時,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減除
房地合一稅新制:受贈土地出售時,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提醒,個人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房屋或土地,並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於日後出售時,僅能減除自己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將贈與人(前所有權人)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列為減除項目。此規定旨在確保稅負計算的公平性,避免重複減除土地增值部分。
房地合一稅計算方式
根據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個人出售房屋或土地的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成交價額:出售房地時的實際成交價格。
減除項目:
原始取得成本:若為受贈取得,則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為準。
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裝修費用等。
土地漲價總數額:僅限個人持有期間的土地增值部分。
土地增值稅:受贈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列為取得成本費用。
案例分析:張君出售受贈房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
案例背景:
張君於110年6月受贈父親的房屋與土地各1筆,並繳納土地增值稅75萬元。113年7月,張君出售該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誤將父親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295萬元列為減除項目。
稅局審核結果:
剔除父親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295萬元。
追認張君受贈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75萬元為可減除費用。
重新計算後,核增課稅所得額220萬元(295萬元–75萬元),並補徵稅額77萬元(220萬元×35%)。
重要提醒:申報義務與注意事項
正確計算交易所得:
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屋或土地時,應依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並確保僅減除自己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申報義務:
不論是否有應納稅額,皆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諮詢管道:
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M傳媒】避免誤報,確保稅務合規
房地合一稅新制的實施,旨在簡化稅制並提升稅負公平性。個人出售受贈房地時,應特別注意僅能減除自己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避免誤報導致補稅與罰款。透過正確申報與諮詢專業意見,可確保稅務合規並維護自身權益。
圖片來源 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