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不是「試水溫」! 專家:斡旋同意即成立契約
斡旋金不是「試水溫」! 專家:斡旋同意即成立契約
不少房市糾紛,關鍵就卡在「到底算不算成交」。實務上常見情況是,賣方已在斡旋書上簽名同意價格,卻因認為「還沒正式簽約」而臨時反悔,拒絕出售,引發買方不滿。對此,21世紀不動產中壢精彩體育園區店東徐浩凱指出,當賣方簽署斡旋書同意條件時,斡旋金即轉為定金,買賣契約已經成立,並非「還沒簽約就不算數」的議價階段,賣方若反悔,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徐浩凱說明,斡旋金是買方在議價階段支付的一筆金額,用以展現購屋誠意,並透過房仲與屋主協商價格。在屋主尚未同意並簽名前,買方原則上可隨時撤回,並取回已支付的斡旋金;但一旦屋主在斡旋書上簽名同意價格與條件,該筆款項即轉為「定金」,並視為買賣契約成立。
在違約責任方面,徐浩凱指出,若買方在屋主簽名後反悔不買,定金將被沒收;反之,若屋主同意後卻反悔不賣,則須依規定「加倍返還定金」,亦即除退還原金額外,還需額外支付同等金額作為賠償。不過實務上契約是否成立,關鍵仍在於證據,建議買賣雙方無論同意或撤回,都應保留書面簽名文件,或以訊息、信件、文件等形式留下紀錄,避免僅口頭約定產生爭議。
此外,斡旋金金額通常落在5萬至10萬元之間,若為高總價物件,金額也會相對提高,以證明購買實力,展現購買誠意。支付方式則包含現金、支票或本票,徐浩凱提醒,為確保交易安全,建議民眾應於仲介公司店頭交付並取得收據,或直接匯入公司專用帳戶,以避免款項風險。
徐浩凱進一步指出,斡旋與「要約」在實務上也有所不同,斡旋通常需先支付現金且無審閱期,一旦屋主同意即具約束力;要約則多有3天審閱期且無須先付款,但因買方較易反悔,賣方接受度相對較低。建議購屋族在出價前,應充分了解自身需求與預算,避免衝動決策。
面對賣方反悔出售或交易進度與認知出現落差的情況,徐浩凱建議,民眾可先透過仲介進一步釐清交易條件與雙方共識,並確認相關書面文件內容;若仍有疑義,也可向店長、總公司或相關公會諮詢,以確保自身權益。同時,選擇具備專業經驗、重視長期服務的房仲人員,有助於提升交易透明度,讓購屋過程更加安心順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