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合建分屋賣房,持有期間可以「回溯併計」!45%變15%不是夢
繼承合建分屋賣房,持有期間可以「回溯併計」!45%變15%不是夢

【M傳媒/綜合報導】
近年都更改建熱絡,不少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父母與建商合建分屋的房產。但繼承人若在短期內出售,房屋持有期間可能很短,導致房地合一稅率高達45%。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放寬了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以下用懶人包一次看懂。
一、什麼情況可以適用?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以下四類房屋,房屋持有期間可以改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土地」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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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地自建:被繼承人自己蓋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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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被繼承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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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參與都更分配取得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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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參與危老重建分配取得的房屋
二、持有期間怎麼算?
房地合一稅的稅率與持有期間掛鉤,持有愈久稅率愈低。
| 持有期間 | 稅率 |
|---|---|
| 2年以內 | 45% |
| 超過2年,5年以內 | 35% |
| 超過5年,10年以內 | 20% |
| 超過10年 | 15% |
修正前:房屋持有期間只能從「房屋登記取得日」起算。
修正後:房屋持有期間可以從被繼承人「取得合建土地之日」起算。
三、案例試算:繼承後不到一年賣,照樣適用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
小美的父親在2016年2月15日買進土地,與建商合建,2024年登記取得合建分回的房屋。小美在2025年5月7日繼承取得,並在2026年4月20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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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從父親2016年2月取得土地起算,至2026年4月出售,超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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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雖然父親2024年才取得房屋,但依新規定可以從父親2016年2月取得土地之日起算,同樣超過10年
最終,土地及房屋持有期間均超過10年,均適用15%最低稅率。
修正前後對照(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 :
| 項目 | 修正前(115年2月1日出售) | 修正後(115年5月1日出售) |
|---|---|---|
| 土地持有期間 | 9年1個月 → 20% | 9年4個月 → 20% |
| 房屋持有期間 | 1年1個月 → 45% | 9年4個月 → 20% |
單是房屋部分的稅率,就從45%降到20%!
四、兩步驟確認應納稅額
出售繼承取得的合建分屋,可用兩個步驟初步計算:
第一步:判斷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如果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就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第二步:計算持有期間
土地可以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房屋持有期間可以從被繼承人取得合建土地之日起算。
五、注意事項
1. 不論盈虧都要申報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
2. 修正規定可回溯適用
對於115年4月21日修正生效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可以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3. 不清楚可尋求協助
民眾若不確定如何計算持有期間,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避免因認定錯誤而影響申報。
編輯註: 本文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及高雄國稅局公開資訊、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及相關媒體報導彙整而成。個案稅務問題請諮詢各地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