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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欠租兩個月就能解約?押金扣完才算數,法院見解兩派超頭痛

房客欠租兩個月就能解約?押金扣完才算數,法院見解兩派超頭痛

2026/02/28 |  10 | 加入最愛

日盈小編來解答|房客欠租兩個月就能解約?押金扣完才算數,法院見解兩派超頭痛
文/日盈不動產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盈編

最近有好幾位房東私訊盈編,問的問題都差不多:「房客欠租兩個月了,我是不是可以直接終止租約?」
很多房東會說:「民法第440條寫得很清楚,欠租兩個月我就可以叫他滾!」
結果呢?興沖沖告上法院,卻被法官打臉,終止契約被判無效。為什麼?因為你漏算了「押金」這個關鍵。

欠租兩個月就能解約?法院:先把押金扣掉再說
《民法》第440條第二項確實規定,房客遲付租金總額要達到「二個月之租額」,房東才能終止契約。

但問題來了:這個「二個月」到底要不要先把押金扣掉?
過往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根據《土地法》第100條第三款,房客積欠的租金必須「扣除押金後」還超過兩個月,房東才能收回房屋。因為《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盈編舉個實例給你看:
A月租1萬元,押金2萬元。現在A欠了3個月房租共3萬元。法院會先把2萬元押金扣掉,剩下的欠租只剩1萬元,根本不到兩個月。這時候房東如果直接終止租約,法院會直接打槍,認定終止不合法。

《住宅條例》通過後,出現兩派見解
107年6月27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通過後,情況開始鬆動。

《住宅條例》第10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只要房客「遲付租金達二個月之租額」,房東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條文裡完全沒提到要扣抵押金。
目前已經有法院(如台灣高等法院109上易字第二四八號判決)採納這個見解,認為只要欠租兩個月,不管押金還有多少,房東都可以終止租約。
但另一派法官(如台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00號判決)仍然堅持《土地法》的保護立場,認為必須扣完押金後欠租仍超過兩個月才行。
目前實務上兩派並存,沒有絕對的定論。這對房東來說真的很頭痛,因為你永遠不確定你的案子會遇到哪一派的法官。

合約寫「押金不得抵扣租金」有用嗎?
有些房東會在租約裡特別約定:「乙方拖欠房租時,押金不得抵扣租金。」

這種條款有效嗎?
答案是:不一定。實務上判無效或判有效的法官都有。

如果法官認為《土地法》應該適用,這條約定就可能被認定無效;如果法官認為《住宅條例》優先,那約定就可能有效。
簡單說,這條約定在法律上還是個灰色地帶,簽了也不見得能安心。

盈編給房東的終極建議
如果你問盈編,最保險的做法是什麼?我的答案是:

先扣押金,等欠租超過兩個月再發終止租約通知。
不管法院將來怎麼判,只要你在押金扣完後,房客還欠超過兩個月租金,你的終止權絕對站得住腳。
雖然可能多等一兩個月,但總比被法院認定終止不合法、全部重來要好。
而且,如果你有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遇到房客欠租問題時,還可以有專業的租賃管理公司協助處理,不用自己跟房客硬碰硬。

盈編小提醒
租賃法律細節多,一個不小心就可能白忙一場。別再傻傻以為欠租兩個月就能「自動踢房客」,現實是法院會先算押金,還有兩派法官見解對房東完全不同。
所以,敢說「房客欠租兩個月我就解約!」的房東,先三思。別到時候被房客賴住不走,你還得花時間跑法院,甚至可能還得賠利息或租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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