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換人了,要跟誰拿回押金?
市場千變萬化,即使房地產投資風氣興旺,但易主的情況也時常發生。根據內政部統計,2019年的房市交易量就達30萬棟,顯示台灣房市熱絡,搞不好你租的屋子也正被交易中呢!依《民法》第425條,也就是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條款,即使房東賣了房子,房客也能安心住著。但是你知道房屋易主後,你的押金該向誰拿回嗎?
房東拿取押金是為了房客違反契約內容時,能夠扣抵押金當作賠償,或者在沒有違約的情形下,租約期滿再把押金原封不動地還給房客。「押金」類似債務性質,租期滿後才返還給房客,但換了房東後,房客要拿回押金難免面對新舊房東的推託。新房東覺得房屋買賣沒有觸及過往租屋所收下的押金,所以沒有返回這筆金額的責任和義務,而舊房東則認為房子已經易主,所以押金理當由新房東一併處理。
各位聰明的網友們,知道到底該由誰負責嗎?
詳細解答:
實務上,關於房東易主後,房客該找誰追討押金,依現行實務有二種說法:
一、實際人占有說
「押金」屬於「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所以如果舊房東沒有將押金交給新房東,新房東沒有接受押金的移轉,自然沒有達到「要物契約」成立的要件。房客如果確定新房東沒有收到押金,因為要物契約沒有成立,所以也不能找他追討,就只能找舊房東追討押金。
二、受讓人返還說
「房子」為租賃契約的主體,契約內所有條例規範皆圍繞此而生,所以叫做「主契約」,而押金是擔保房子無損才有的東西,屬於因主契約而生,所以叫做「從契約」。在法律上,從契約會跟著主契約移轉,當舊房東賣了房子後,押金理當跟著房子移轉到新房東的手上,所以房客應該在租期圓滿後跟新房東拿取押金。一般而言,若房客與新舊房東真的因為押金的事告上法院,法院為了保護承租人的權益,通常會採用這個說法。
不過依現行租屋狀況來說,大部份的房屋易主後,舊房東都會好好地跟新房東做交接,若房客擔心未來的房東不認帳,可以要求在原本的租賃契約上註明「押金已轉手給OOO,需在租賃契約到期後,全數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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