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帶同學們去班遊……)
可可:「哇~這裡的房子好舊阿!」
小宜:「應該很多年的吧!我猜~40年?」
可可:「或許不只喔!」
簡述:
民國52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的違章建築。
內容:
舊有違建是指民國52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的違章建築,定義因應各縣市的發展歷史而略有不同。舉例來說,臺北市將「民國35年10月1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5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納入舊有違建的範疇。
舊有違建一般被列為「暫緩拆除」,同時會進行拍照記錄並列管。但如果該違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等問題,政府就會優先考慮拆除。這些違建已有年份,因此政府允許進行一定程度的修繕,例如將人字型屋頂改建為平型屋頂(需符合高度限制)。但如果超出法定範圍進行修繕,就一樣會被視為違建並需拆除。
也因為舊有違建的建築物年齡久遠,任何修繕工作需事先向縣市政府申請,否則可能會被登記為變更為「新違建」的案例。民眾在處理相關事務時記得留意各縣市政府的相關規定,才不會觸法或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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