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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客的物件不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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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客的物件不給看?

2022/10/03 | 賣厝阿明 |  761 | 加入最愛

志文最近看中一間自售套房,地點跟格局照片都很滿意,價格也在預期的範圍內。但是,因為是帶有租約的關係,房客時間上沒辦法配合看房,加上租約還有半年的時間,等於是志文買下去後,要到退房才可以看到房子實際格局。

 

如果遇到這樣的狀況,是可以購買的嗎?如果真的買下去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這次會分成三大部分:

1. 買「帶租約物件」限制

2. 確認房屋使用狀況

3. 租賃契約務必『重簽』

讓大家買到帶租約的物件也可以游刃有餘面對,不會心驚驚。

 

 ▌買「帶租約物件」限制

依據《民法》第425條有提到:「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也就是當你選擇購買「帶有租約的物件」要連同租約一起承接的,就是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對投資客來說影響不大,但對於自住客就有後續點交、驗收等影響。

在買賣過程當買方需要看房,也必須要配合租客的時間,因為租客是享有房屋使用權,是可以拒絕房東要進去房間內看房的。實務上會由仲介會屋主從中協調配合房客時間,讓買方進去屋內確認。

另外,也因為是有人居住的前提下,要能真正看清楚房間的全部樣貌也是小有難度,可能會遇到壁癌或是漏水被擋住的狀況,這點就要特別注意。

 

但是!有租約物件也不全然都是限制,由於租客長期居住,對附近鄰居、有無養寵物、地點周邊環境是否複雜,算是略知一二,尤其是房間內的屋況哪裡漏水哪裡有壞過,租客最清楚,跟租客建立良好關係,也可以了解物件更深一層的優缺點。

 

 ▌確認房屋使用狀況

買賣房屋時,首要看的就是房屋的使用狀況,單憑照片是沒辦法看出房間的全貌。

買房子動輒數百萬,以志文的情況來說,會建議還是要看到房屋的『現況』再做決定,畢竟買房事大,都不想看到過戶完,租客到期退房後才發現這裡壞那裡壞。

 

但,假如日後買方從租客取回房屋時,發現房子內有瑕疵,是可向賣方請求瑕疵擔保。根據《民法》第365條瑕疵擔保責任的時效是從標的物交付起算五年內都算在內,坊間流傳的六個月保固,其實是錯的,應該是買方買了房子後五年內發現有漏水都可以向屋主求償。「六個月」是指如果原屋主沒有協助修繕或是其他補償,要在六個月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像是通知前屋主維修、寄存證信函、提起告訴。

 

買方有檢查標的物是否有瑕疵的責任,賣方有履行修繕的義務,若買方怠於檢查或發現問題後並未立刻通知屋主處理,一但超過時間就無法要求賣方負責喔!如果是買賣雙方在交屋前已經知道房屋有瑕疵,且有透過減少價金或是其他協議達成共識,就不算在前面提到的五年保固內。減少價金就等於是折抵修繕費給買方,去處理現有屋內的瑕疵,新屋主要特別注意這點喔!

 

 ▌租賃契約務必『重簽』

過戶完帶有租約的物件,新舊房東除了要完成簽約過戶手續外,如:押金移轉、現租客租金支付方式與實際付款方式、現租客有無轉租及租客有無設籍與登記公司行號等等。新房東記得務必要跟原房客簽訂新的合約,確認原始租約正本,是否有公證,特別注意押金、租金價格、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負擔方式,同時要檢查合約租期,以免租約變成不定期租約。

 

新房東在換約時不可以藉機調漲房租,簽訂新合約的目的主要是更換出租人的名字,並不能更改合約內容,因為買賣不破租賃,舊合約依法還是可以繼續進行的。如果擔心變成不定期租約,阿明建議大家租屋契約還是要經過法院公證,根據《公證法》13條規定,若租客有遲繳租金或不肯搬離等違規行徑,是可以直接依法強制執行。

 

 

民法§42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公證法§1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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