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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如何適用?屏東稅局釋疑 林先生案例說明重購自用住宅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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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如何適用?屏東稅局釋疑 林先生案例說明重購自用住宅規則

2025/10/03 |  8 | 加入最愛

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如何適用?屏東稅局釋疑 林先生案例說明重購自用住宅規則

M傳媒財經中心/屏東報導】

對許多自用住宅屋主而言,「一生一次一屋優惠稅率」是節省土地增值稅的重要利多,但對於已享用過優惠的屋主,若再次購置自用住宅,能否延續優惠,常令人霧裡看花。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近日針對林先生案例,釋出詳細說明,讓民眾了解重購自用住宅時的適用規範。

 

林先生目前名下已有一間自用住宅(A屋),且已在過去享有一生一次優惠稅率。11485日,他登記購置另一間自用住宅(B屋),並計畫出售原本的A屋。對此,許多人疑問:是否還能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財稅局解釋,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若先購買新的自用住宅用地,在完成移轉登記起 一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換言之,只要林先生在11584日前完成A屋買賣移轉登記,且A屋在出售前已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設戶籍且持有該屋連續滿6年」等條件,便可適用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進一步指出,該條款的立法精神在於保障家庭核心成員僅擁有一屋的自用住宅優惠權益。若B屋由林先生的配偶名下購買,林先生同樣可以在配偶完成移轉登記後一年內出售A屋,依規定申請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課稅,確保家庭成員權益不受損。

 

對於一般民眾而言,理解這項規定可避免錯失優惠,也能妥善安排房產交易時間,降低稅負壓力。屏東縣財稅局提醒,若對一生一屋優惠或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問,可撥打總局服務專線或洽詢各分局,亦可上網查詢相關規定。

 

此案例顯示,重購自用住宅不僅涉及房產交易,更與稅務規劃密切相關。財稅局的釋疑讓民眾清楚掌握優惠適用條件與時限,避免因不了解規範而錯過優惠機會。尤其對於家庭成員名下有多間房屋的屋主,合理安排買賣時間,並留意戶籍與持有年限規定,才能順利享有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

 

M觀點】

一生一屋優惠稅率是鼓勵自用住宅置換的政策利多,也是保障家庭核心成員公平權益的工具。林先生案例提醒民眾,稅務優惠不是一次性享用後就完全失效,只要掌握購買新屋、出售舊屋的 時限與條件,仍能延續優惠。對準備重購自用住宅的屋主而言,了解法規、妥善規劃交易時間,是節省稅負、順利置換住宅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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