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新建、增改建建築物將強制設置太陽能板
新建、增改建建築物將強制設置太陽能板
內政部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
東風太陽能光電 黃本誠 表示,為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內政部近日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規範新建、增建或改建的建築物,若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此舉旨在落實《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精神,並加速台灣能源轉型。不過,草案也針對宗教殯葬類、危險物品類、受光條件不足及特殊個案等4種類型建築,提供豁免條件。
草案重點:建築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需設置太陽能板
根據草案,以下兩類建築物需設置太陽光電設備:
新建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
增建或改建物:屋頂增加、變更或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
設置標準為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kW)的太陽光電裝置容量。
舉例來說,若一棟新建物的建築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則需設置50瓩的太陽能板。若因技術或環境因素無法達標,經輸配電業認定後,可減免設置容量。
設置範圍不限屋頂,地面與雨遮也可利用
草案明定,太陽光電設備不僅可設置於屋頂,也可利用雨遮、地面等空間,以增加設置彈性。國土署官員解釋,草案採用「建築面積」而非「屋頂面積」作為計算基準,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實際占用地面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即一樓占地面積),通常比屋頂面積更大,可擴大適用範圍。
4類建築豁免設置太陽能板
為兼顧實際需求與可行性,草案特別排除以下4類建築:
宗教、殯葬類建築:因文化與建築構造特殊性,強制設置太陽能板可能影響信仰文化與建築景觀。
危險物品類建築:如製造、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的場所,設置太陽能板可能引發公安疑慮。
特殊個案:因構造系統、使用用途特殊或其他不可歸責因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無法設置者。
受光條件不足:若建築物因外部建物或地形條件導致日照不足,經專業機構評定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標準,可免設置。
受光條件標準:北部與東部門檻較低
草案針對不同地區設定每瓩全年發電量標準,主要考量日照條件與經濟效益:
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543度。
台東縣:579度。
其餘直轄市與縣市:625度。
國土署官員舉例,若台北市士林區一棟新建物的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經專業機構評定每瓩全年發電量低於543度,則可免設置太陽能板。
未設置太陽能板將影響建照與使用執照
對於未依規定設置太陽能板的建築物,國土署官員表示,將無法取得建照與使用執照。此舉旨在透過行政手段確保政策落實,而非直接開罰。
東風太陽能光電 黃本誠 表示,此草案是為落實立法院2023年三讀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要求符合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內政部表示,草案預告60天,將蒐集各界意見並評估後再發布,最終實施時間由行政院決定。
東風太陽能光電 黃本誠「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的推出,展現政府推動再生能源的決心,同時也考量到不同建築類型的特殊性與可行性。未來,如何在綠能發展與建築實務間取得平衡,將是政策成功與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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