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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間使用權爭議:私占梯廳、堆放雜物,管委會如何合法處理?

公共空間使用權爭議:私占梯廳、堆放雜物,管委會如何合法處理?

2025/02/24 |  132 | 加入最愛

公共空間使用權爭議:私占梯廳、堆放雜物,管委會如何合法處理?

公寓大廈的梯廳、逃生通道、大廳等公共空間,本是住戶共有的通行與避難區域,卻常遭部分住戶私自占用,堆放鞋櫃、雜物甚至加裝私人設施。此類行為不僅影響環境整潔,更可能阻礙逃生、危及公共安全。本文從法律規範、管委會權責到實際爭議案例,解析如何合法解決公共空間使用權衝突。

 

一、法律規範:公共空間的定義與禁止占用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相關判例,公共空間的使用權限明確如下:

 

公共空間屬於「共有部分」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梯廳、走廊、逃生通道等均屬全體住戶共有,個人無權獨占或堆放私人物品。

15條明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

 

管委會的處理權限

16條第2項:「住戶違反前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可依第49條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二、常見爭議案例與處理實務

 

案例1:一樓大廳放置私人鞋櫃

社區住戶以「方便穿脫」為由,長期在一樓大廳放置鞋櫃,阻擋通行動線並產生異味,其他住戶多次抗議無效。

 

管委會處理:依《規約》張貼公告,要求限期7日內移除。逾期後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經決議授權管委會強制清除。清除過程全程錄影,並將鞋櫃暫存保管,通知物主領回。

 

後續爭議:物主主張「鞋櫃是私人財產,管委會無權處置」,最終經區權會決議支持管委會,並由主管機關開罰。

 

案例2:頂樓加裝曬衣架引發糾紛

住戶未經同意在頂樓公共區域加裝私人曬衣架,其他住戶抗議影響逃生與景觀。

法律判定:頂樓屬共有部分,加裝設施需經區權會同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擅自加裝曬衣架違反《建築法》第77條「擅自變更建築物構造」,主管機關可要求拆除。

管委會發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拆除,住戶不服提告,法院判決管委會勝訴。

 

三、網友熱議:管委會強制清除雜物,是否侵犯私人財產權?

此為最常見爭議,以下從法律與實務角度解析:

 

1. 管委會是否有權強制清除?

合法前提:

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授權,或《規約》明訂處理程序。

清除前應書面通知、給予合理期限(通常7-14日)。

執行注意事項:

全程錄影存證,避免爭議。

雜物應暫存保管並通知物主領回,不得逕行丟棄。

 

2. 住戶主張「私人財產權」是否合理?

法院見解:

多數判例認為,公共空間使用權優先於個人財產權。例如:

住戶於梯間堆放雜物已妨害公共利益,管委會依法清除不構成侵權。

例外爭議:若物主主張「管委會未經程序強制清除」,可能需負擔賠償責任。

 

四、給管委會的3大管理建議

 

1. 完善《規約》與公告程序

明訂「禁止占用公共空間」條款,並載明違規處理流程(如勸導期、罰則)。

新住戶搬入時簽署同意書,確保知曉規定。

 

2. 柔性溝通與強制執行並行

第一步:勸導

張貼公告、發放通知單,給予自行改善機會。

第二步:協調

針對頑抗拒配合者,召開協調會或提報主管機關。

第三步:清除

經區權會授權後執行,必要時協同警方或律師見證。

 

3. 定期巡查與預防措施

每月檢查公共空間,拍照記錄違規狀況。

設置「公共區域禁放雜物」標示,或規劃「臨時置物區」疏導需求。

 

公共利益優先,合法程序為關鍵

公共空間的合理使用,關乎全體住戶的安全與權益。管委會應堅守法律框架,透過完善規約、透明程序與耐心溝通,化解私占爭議。唯有住戶共同遵守規範,才能維護社區品質,創造安心宜居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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