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境外財產也要課遺產稅 北國稅局提醒「經常居住」判定要注意 | M傳媒
國人境外財產也要課遺產稅 北國稅局提醒「經常居住」判定要注意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死亡時,即便遺產在境外,也要併入遺產總額計算課徵遺產稅。官員指出,我國遺贈稅法採「屬人」兼「屬地」原則,也就是只要被繼承人屬於經常居住境內的國民,不論財產所在地在境內或境外,均需申報繳稅。
隨著資產配置國際化,許多國人透過海外股票、國外置產累積財富,這也使得死亡後的遺產稅申報更為複雜。台北國稅局說明,「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定義,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死亡前兩年內,在境內有住所;二是死亡前兩年內,雖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在境內居留超過365天。不過,若受聘於中華民國政府且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人員,不論居留多久,仍不算經常居住境內。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死亡前兩年在境內有住所,其遺產包括境內1,000萬元與美國財產折合新台幣8,000萬元。依規定,陳先生的遺產總額9,000萬元應於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如果美國遺產已繳美國遺產稅,納稅人可提出美國稅務機關的納稅憑證,從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境外財產增加的國內遺產稅額。
國稅局提醒,「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與非居住者在遺產稅課徵範圍、扣除額及申報管轄單位上均有差異。民眾若涉及境外財產繼承,務必詳加了解相關規定,以免申報或納稅出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