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地換容積不是「捐贈」!國稅局:這是權利交換,列報成本才對
捐地換容積不是「捐贈」!國稅局:這是權利交換,列報成本才對
M傳媒房產中心
近年不少建商為了爭取容積獎勵,會把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用地「捐」給政府。表面上看起來是做公益,但稅務專家提醒:這種「捐地換容積」的行為,在稅法上根本不是捐贈,而是「權利交換」,如果當成捐贈費用列報,小心被國稅局補稅又罰款!
財政部函釋:容積移轉屬「權利交換」
南區國稅局表示,根據財政部88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881946203號函釋,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權益,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屬於「權利交換」。
既然是交換,相關成本就應該視為建築物的建造成本,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的捐贈費用規定。
實際案例:190萬捐贈費用被轉正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一家建設公司的申報案件,發現這家公司把名下左營區的一塊道路用地「捐」給市政府,並在當年度列報了約190萬元的捐贈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追查才發現,這根本不是單純的做公益——這塊地的捐贈,實際上是為了換取特定建案的容積獎勵,屬於有對價關係的「權利交換」,不是無償捐贈。
結果就是:這190萬元不能當作當年度捐贈費用扣除,必須轉正為該建案的「在建工程」成本,等到未來建案完工、房屋出售時,才能列為成本減除。
專家提醒:容積成本要算對
稅務專家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果有捐地換容積的情況,一定要注意:
第一,認清交易本質。 捐地換容積不是「送給政府」,而是用土地交換有價值的容積權益,性質上是交換,不是捐贈。
第二,正確歸屬成本。 取得容積的成本應該列為建案的成本,在工程完工、房屋出售時攤提,不能當作當年度費用直接扣掉。
第三,注意過戶程序。 有案例顯示,建商為圖方便讓原地主直接捐地、再移轉容積,結果被國稅局認定為財產交易所得,補了稅。如果當初把公設地先過戶給建商,再由建商捐贈,那麼容積就屬於改良土地成本,銷售所得是免稅的。
誤報的後果:補稅+罰款
如果像這家建設公司一樣,把應該列為成本的支出誤報為捐贈費用,國稅局查獲後會:
將該筆支出「轉正」為成本
要求補繳當年度短繳的營所稅
視情節輕重加處罰鍰
以本案190萬元為例,若公司稅率20%,當年度可能短繳約38萬元稅款,再加上罰鍰,損失可不小。
M編:捐地換容積是建商常見的操作,但在稅務處理上一定要搞清楚:這不是做公益,這是做生意。
成本就是成本,不能因為披著「捐贈」的外衣就當成費用扣掉。與其等到被國稅局查到再補稅罰款,不如申報時就乖乖列為成本,以免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