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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欠了不繳,會被告到賣房子?管委會「惡鄰條款」懶人包

管理費欠了不繳,會被告到賣房子?管委會「惡鄰條款」懶人包

2026/07/05 |  7 | 加入最愛

管理費欠了不繳,會被告到賣房子?管委會「惡鄰條款」懶人包

M傳媒房產中心/M編

 

「管理費欠久了會怎樣?頂多被告、被強制執行,還能怎樣?」

 

這是很多欠費住戶的心態。但桃園一處大型社區的女住戶阿芯(化名)也是這樣想,自2019年起長年拖欠管理費,管委會告贏她、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她都無所謂,執行完繼續欠,新舊累計欠款高達16.7萬元。

 

最後管委會祭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強制遷離條款。法院審理後,認定她的惡性欠費行為已嚴重侵害其他住戶權益,判決她必須「自住處遷離」。

欠管理費欠到連房子都不能住,這是真的。

 

什麼是「惡鄰條款」?

「惡鄰條款」指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它的殺傷力在於:不只是叫你搬家,如果你自己是屋主,法院甚至可以命令你出讓房屋所有權,也就是把房子賣掉。

 

法律之所以這麼重,是因為這個條款本質上是對個人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最大限制,它是在保障社區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權衡後的「最後手段」。

但必須強調:這個條款的啟動條件極為嚴格,不是管委會說了算,也不是欠幾個月就能用。

 

三種可以動用「惡鄰條款」的情況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必須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之一,且經管委會促請改善後三個月內仍未改善:

情況一:積欠管理費(門檻最高)

欠款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已經被法院強制執行過,管委會必須先告贏、聲請強制執行

「再度」積欠,且金額達到區分所有權總價的百分之一

這個「區分所有權總價」不是市價,而是「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以評定總價1,000萬的房子為例,門檻就是10萬元。

情況二:違反規定經罰鍰後仍不改善

例如違法改建、在逃生通道堆放雜物等,被主管機關依第49條罰錢後還是繼續犯。

情況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

例如長期製造噪音、在公共區域隨地便溺、從樓上丟擲危險物品等。但法院會嚴格審查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且須考量強制遷離的適當性、必要性與衡平性。

從催繳到驅離:完整程序

要讓一個住戶被強制遷離,管委會必須走完以下完整程序:

第一步:促請改善(存證信函)

管委會必須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住戶限期繳納或改善。

第二步:等待三個月

從發出催告起算,必須等待三個月。住戶在這三個月內仍未改善,才能進入下一階段。

第三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管委會必須先向法院起訴,取得確定勝訴判決並聲請法院執行。

第四步:再度欠費且達1%門檻

強制執行後,住戶又再度積欠,且累計欠款金額達到區分所有權總價的1%。

第五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判決

管委會必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取得社區多數住戶的決議授權,才能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確定後,住戶才必須遷離。

如果住戶是屋主,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賣掉房子搬走,管委會可以聲請法院拍賣其房屋。

「惡鄰條款」門檻極高,但一旦跨過,殺傷力也極大。

對管委會來說,這是一條耗時費力的漫漫長路,從存證信函、強制執行、再度欠費、區權會決議到法院判決,每一步都需要時間與證據。

但對住戶來說,這也意味著一件事:欠管理費,最終的代價可能是失去自己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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