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盜用豪宅照片遭起訴 觸犯著作權法最高可判3年
房仲盜用豪宅照片遭起訴 觸犯著作權法最高可判3年
【M傳媒/綜合報導】
台北市某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為了推銷大安區頂級豪宅「台北之星」,竟未經授權上網抓用攝影師拍攝的建物照片,放上591售屋網作為銷售廣告,結果被照片攝影師發現,向刑事局報案提告。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該房仲公司及王姓負責人、顏姓行銷人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明知侵權仍使用 遭攝影師提告
起訴指出,王男、顏男明知「台北之星」建物照片是黃姓攝影師拍攝,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但未經黃同意或授權,王男於民國114年7月間上網下載黃的照片電子檔後,重製交由顏男貼在591售屋網,作為案名「台北之星朝南景觀戶」銷售廣告之用,事後黃上網發現提告。chinatimes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他人攝影著作,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justlaw
房仲業常見侵權陷阱
這個案例曝露房仲業在行銷上的常見侵權陷阱。許多房仲為了快速上架物件,往往「順手」從網路下載照片使用,以為只要不是營利用途就沒事,但實際上,只要用於銷售廣告,就屬於商業行為,已構成侵權。justlaw
法律專家提醒,網路照片或圖像的使用上,除非著作權人或肖像權人有註明可以自由轉載,否則未經同意而使用將會觸犯著作權法,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justlaw
攝影著作受保護 勿輕忽侵權風險
依照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相片確實可能歸類為「攝影著作」,而成為著作權法保障的財產權客體。justuslaw
即使是建築物外觀照片,只要是攝影師原創拍攝,具有原創性,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房仲業者若要使用他人拍攝的照片,務必先取得授權,或自行拍攝,避免觸法。
業者應建立合法使用機制
這個案件給房仲業敲響警鐘。業者應建立合法使用照片的機制,包括:
-
使用自行拍攝的照片
-
向攝影師或圖片庫購買授權
-
使用標明可自由使用的免費圖片
-
建立內部審查機制,避免員工誤用
房仲業者切勿輕忽侵權風險,以免為了節省成本,最後反而付出更高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