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自住3戶上限怎麼算?囤房稅新制『分開計稅』關鍵解析
夫妻自住3戶上限怎麼算?囤房稅新制『分開計稅』關鍵解析
「夫妻共有5間房,囤房稅到底該怎麼算?」隨著7月房屋稅單陸續寄發,臺南市財政稅務局接獲大量民眾詢問,在「全國歸戶」新制下,夫妻與未成年子女的自住優惠該如何認定?超過3戶的部分又該如何課稅?稅務局近期特別釐清,夫妻自住房屋雖可合併計算3戶上限,但超出部分的非自住房屋將「分開計稅」,且適用全數累進稅率,讓不少多屋族驚覺節稅規劃必須更精打細算。
現行房屋稅制對自住與非自住房屋採取截然不同的計算邏輯
根據財政部規定,自住房屋優惠必須符合三大條件:無出租營業、供本人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設有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僅能認定3戶。這意味著即便夫妻各自名下只有2戶房,若加總超過3戶,超出的部分就無法適用自住稅率1.2%,必須改按非自住稅率課徵。
當進入非自住房屋的差別稅率計算時,夫妻的持有戶數卻是「分開歸戶」
臺南財稅局舉例,若丈夫在臺南有2戶(1戶自住)、高雄1戶,妻子在高雄有2戶自住、臺南3戶,由於全國自住上限3戶已用滿(夫1戶+妻2戶),剩下的5戶將由夫妻「各自」計算非自住戶數。此時丈夫的非自住戶數為2戶,適用3.2%稅率;妻子的3戶則適用3.8%稅率,兩者稅負差距可達數萬元。
這種「自住合併、非自住分開」的設計,其實暗藏節稅契機
稅務局提醒,多屋族若將閒置房屋轉作「公益出租」(稅率1.2%)或符合租金標準的一般出租(稅率1.5%-2.4%),不僅能活化資產,還能避免被課徵最高4.8%的囤房稅。尤其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只要符合條件也可適用較低稅率,是許多家族未曾留意的節稅管道。
房屋稅制的複雜度遠超乎一般民眾想像
隨著各縣市陸續調高非自住稅率,夫妻間的資產配置更需要專業規劃。建議持有4戶以上的家庭,可檢視是否符合「租賃優惠」或「繼承共有」等減稅條件,必要時向各地稅務局申請「分戶稅率試算」,避免因錯誤認知而多繳冤枉稅。畢竟在囤房稅時代,懂得合法節稅,才是真正的理財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