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公告,權利凍結!土地徵收後「這些事」立刻不能做,忽略時效補償金恐充公| M傳媒
一張公告,權利凍結!土地徵收後「這些事」立刻不能做,忽略時效補償金恐充公
【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我的土地被徵收了,還能買賣或蓋房子嗎?」當政府為了公共建設發布土地徵收公告,這不僅是一紙公文,更是對土地權利產生「凍結效果」的關鍵起點。近來,嘉義市政府便積極呼籲民眾,儘速申領早年徵收未領的補償費,否則款項存放保管專戶超過15年將依法收歸國庫,凸顯了掌握徵收相關權益時效的重要性。地政專家提醒,從公告日起,土地權利狀態進入特殊時期,所有權人必須立刻了解隨之而來的三大限制,以免誤觸法規或損及自身權益。

限制一:權利禁止異動,登記簿「瞬間定格」
徵收公告發布後,首要原則是土地的權利狀態以「公告當日」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並隨即凍結。自公告日起,被徵收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除非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極少數例外,否則完全禁止辦理任何形式的權利變更。
這包括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所有權,也不得設定新的抵押權等負擔。此規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確保徵收程序的順利與公平,防止所有權人在知悉徵收後進行投機性的財產處分,避免衍生複雜的補償金分配問題,影響公共建設的推動。
唯一的例外情況是,若權利是在「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而取得,且權利人能在公告期間內向地政機關完成登記申請,此變動仍屬有效。實務上,主管機關在公告時,就會同步通知登記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註記徵收資訊,以昭公信。
限制二:使用行為急凍,施工中工程也須喊停
除了權利不能動,土地的使用行為也受到嚴格限制。公告期間,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不得在該土地上進行任何可能改變現狀的行為。
具體禁止事項包括:新建、增建或改建任何建築物、採取土石、變更地形,以及新增種植農作物。這意味著,無論是計畫中的建房,或是正在進行的農作改良,都必須停止。法條特別強調,即使是公告時已在進行中的工程,也應立即停止施工。此舉是為了避免在確定徵收後,出現「搶建」、「搶種」以謀求更高補償的投機行為,確保補償估價的基礎公平合理。
限制三:領取補償有時效,逾期恐喪失權利
在權利與使用受限制的同時,所有權人積極行使「領取補償費」的權利則至關重要。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若所有權人未在發放期限內領取補償費,該筆款項會被存入國庫設立的保管專戶。
然而,這並非無限期保管。嘉義市政府近期提醒民眾,這筆錢自存入專戶通知生效日起,若超過15年仍無人申領,將依法直接歸入國庫,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將永遠喪失領取資格。因此,民眾若家中曾有土地被徵收,務必主動確認補償費是否已妥善領取,繼承人也應備齊文件儘速辦理,以保障自身財產權益。
權益救濟途徑:異議、訴訟與收回權
面對徵收,所有權人並非只能被動接受。若對徵收的合法性、補償的公平性有疑慮,可依法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甚至提起行政訴訟。此外,法律也賦予所有權人「收回土地」的權利。
根據規定,若政府機關在發放補償費完畢屆滿3年後,仍未依照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土地,或者未按原定興辦事業使用,原所有權人可以在徵收公告日起20年內,申請按原補償價額買回土地。但需注意,若未使用是因不可歸責於政府的事由(如天災、訴訟),則不得申請收回。申請獲准後,所有權人必須在6個月內繳還當初領取的補償費,否則將被視為放棄權利。
總而言之,土地徵收公告如同一道法律上的「禁止令」與「起跑令」。
它即時凍結了土地的處分與使用,也開始計算各項權益行使的期限。所有權人除應遵守相關禁令,更需主動掌握補償領取、權利救濟的時效,才能在公共利益與個人財產權的衡平中,確保自身權益不致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