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咩敲了敲房地產經紀公司的門,開門探頭詢問……)
阿咩:「你好,我想要找房子,請問該找誰?」
營業員:「小姐您好,歡迎請進。我們有具備證照的專業營業員可以為您服務,初步介紹房屋與各項分析,後續更進一步簽約與定金處理將由更專業的人員負責。」
簡述:
不動產營業員協助不動產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工作,須經由合格上課單位應試合格,門檻較低。不動產經紀營業員使用的每一份文件、單據需經公司與不動產經紀人簽章才合乎法律效力。
內容:
不動產營業員是指協助不動產經紀人處理仲介行政業務,或者在建商處從事代銷業務的人員。民國88年2月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保障交易者權益,並提昇不動產經紀業的專業形象,不動產營業員證照為協助不動產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工作之證明文件。
一、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經驗認定:
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者,應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始得向直轄巿或縣(巿)政府請領經紀人證書,依照下列情形之一來認定
(一)取得經紀營業員資格並附有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
(二)條例施行前已實際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有所得扣繳資料證明。
二、取得不動產營業員執照需參加政府認可的機構所提供的為期四天、共計30小時的培訓課程。完成課程後,必須通過考試並取得及格分數,之後即可向內政部申請登錄,取得不動產營業員的證書。
三、登錄證明準備文件
(一)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證明申請書一份。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外國人為護照)。
(三)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之證書或者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
(四)現金或郵局匯票$300元整。
小叮嚀: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是協助不動產經紀人的從業人員,不能負責任何簽章行為,屬於助理工作,包括房屋帶看、房屋介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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