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律師律師!!我已經還銀行錢了,為什麼還要去辦理塗銷登記?」
律師:「您當初有辦理設定登記,就要去塗銷登記,否則會影響您的權益喔!」
消費者:「阿是喔!原來塗銷登記這麼重要啊!」
簡述:
是指已登記的權利,因為拋棄、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行使撤銷權、法院判決等法定或約定原因,導致權利消滅,應由其權利人或義務人等,檢附塗銷之原因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之地政機關申請完全消滅權利之登記,簡單來說就是辦理取消或撤銷已經登記的權利,通常是應用在土地、不動產登記等事宜中。
內容:
一、物權是指一個人對於特定物品或不動產的所有權。物權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而消滅,包括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的行使或法院的確定判決等情況。
二、儘管物權消滅,該物品或不動產並未因此而滅失。如果要辦理塗銷登記可以透過不同的方式進行申請,包括:會同申請、單獨申請、逕為登記,及預告登記。除了預告登記由權利人單獨申請外,其他類型的限制登記需要原囑託機關提出並由登記機關進行處理。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當已登記的土地權利因各種原因而消滅,如權利的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行使或法院的確定判決,應向登記機關申請塗銷登記。」
一、無論以哪種方式申請,申請人需要提供一些必要文件,包括:
1. 登記申請書:可以洽地政事務所提供,或者申請人自行檢附。
2.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證明債務已清償或抵押權已經取消。
3. 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證明其他可能存在的權利對物權的影響。
4. 申請人身分證明:例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以確認申請人的身分。
二、登記程序:塗銷登記不需要經過複丈或勘查的程序。
三、登記方式:登記機關在登記簿的所有權部或其他權利部門中刪除或取消先前的登記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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