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姐因為未取得建造執照,就在農業區農牧用地上的工廠內,修建兩層樓的房子,而收到政府寄來的違章建築公文,依照建築法第25條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要求何小姐於收到公文通知一個月內,備齊文件向縣府、公所申請補辦建造執照,若有逾期不辦或補辦建照執照手續不合規定,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拆除。
像這樣的情況政府會強制拆除嗎?還是有其他補救方式替代拆除?
違建的定義
根據違章建築處理法則第2條的內容可以知道,只要是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認可,就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就算「違章建築」。
違建種類有3種
依照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違建種類可分成三種:
A‧新違建:
民國84年後所產生的違建,此類違建屬於「即報即拆」,其中「新」的定義取決於各縣市政府的規定。近年內數量大幅竄升的農地違建工廠就屬於這類。
常見的像「採光罩違建」、「陽台外推違建」、「雨棚違建」等都算在新違建內,政府會拍照列管但不會立即拆除,除非是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是古蹟維護等狀況,才會立即拆除。
B‧既存違建:
指在民國52年到民國83年之間就已經存在之違建。此類違建則是列入「暫緩拆除」,同樣也會拍照列管,並且列入分類分期處理,但若是『大型違建』或是『有危害公共安全、交通、市容景觀等』將會訂定計畫優先拆除。
特別提醒,有些民眾認為在民國84年前的既存違建是「合法的」,其實不正確,政府指示暫緩拆除及列管,不能代表是合法的建物喔!
C‧舊有違建:
指民國52年前就存在的違建,此類違建也是列入「緩拆」並拍照列管,如果有危害公共安全相關的問題,同樣會被列為優先拆除範圍。
像是「既存違建」及「舊有違建」這兩類違建都必須經由主管機關到場拍照存證、造冊列管,並按照違法情節列入拆除的分期計畫,暫緩拆除而已,不是「就地合法」喔!
而在一定限度下政府是允許「既存違建」及「舊有違建」修繕,但如果是超出法定的修繕,仍會被舉報拆除喔!
違建一定會被拆嗎?
違建拆除會從「檢舉」、「勘查」、「立案處分」大約會落在一個月的時間,而到最後的「執行拆除」則會依照各縣市排成不同而有所差異。
且依照目前的法規,違建拆除的費用是由政府代墊,再向民眾追討。
像上述何小姐的狀況屬於「程序瑕疵的建築物(建照未核發就開始施工)」,就要按照公文指示,補辦建造執照。
「違建」本身就是違反法律的建築物,沒辦法保證不被拆除。常會因為新政府新政策而有不同的狀況,所以「違建」依舊存在隨時被拆的風險。
如果是案件輕微的遮雨棚、花架,政府會視情況拍照列管。
阿明在這邊還是要呼籲各位,假如是屬於「頂樓加蓋」、「防火巷加蓋」等有安全疑慮的狀況,千萬不要貪圖便利違建,而導致悲劇發生!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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