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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的不同之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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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的不同之處(1)

2021/01/12 | 賣厝阿明 |  7915 | 加入最愛

現實生活中常有許多看起來意思相近、意義卻完全不同的詞語,造成了不少的誤會,在道路的分類中有三種詞語最容易被人搞混,分別是「既有道路」、「既成道路」、「現有巷道」。


一、既有與既成
「既有道路」與「既成道路」是最常被混在一起使用的詞語,但其實只要深究詞語含義,便可知道他們的不同。

「既有」的解釋是:本來就有的。指的是現存的事物,例如:既有的文化。
「既成」的解釋是:已經完成的、已經成為的。指的是事情已經結束,例如:既成定局。

由上可知,如果把這兩個詞互換絕對是完全不同的意思,下面我們就來細說這兩個詞語在法律上代表的意思。

二、既有道路→現存的道路(包含法律規範、沒規範的道路)
既有道路並非專有名詞,只是表達意思的用語。意思就是「現在存在的道路」,也就是說只要是「道路」都可以稱為「既有道路」。

在談道既成道路的時候,你可以說那裡有一條既有道路,基本上沒有問題,只是並不專業、用詞不夠精確,但在談既有道路的時候,你不能說有一條既成道路,因為既有道路能同時代表很多種道路,不單只有既成道路一種。

三、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道路,大法官釋字400號定義
既成道路為有「公用地役關係」的道路。地主擁有道路的所有權,但使用權卻屬於公眾,供一般民眾通行。自家土地一旦被認定為既成道路,地主要拿回土地使用權,得先跟當地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若有挖路、建築、阻擋通行等行為,地方政府經民眾檢舉,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市區道路條例第33條開罰。

既成道路,根據大法官釋用400號的定義如下:
1、供不特定民眾通行達「二十年」以上,從未中斷
2、聯接公路之必要道路,非為便利或省時而所使用的道路
3、在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未提出抗議

釐清既有道路和既成道路後,我們再來談談也很容易與「既成道路」搞混的「現有巷道」。

四、現有巷道→依建築法第48條規定,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定義
現有巷道在法律當中並沒有專門的定義,只在建築法第48條第2項寫道「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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