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明遇過不少客戶,買房時興沖沖,尤其是對預售屋,總是有著無限多的想像與期待。但時間一久,熱情消退,或者發現自己買貴了而反悔不想買了該怎麼辦?不依約付款就當作解約,可行嗎?
首先,必須明白「違約」和「解約」是不同的概念。違約指的是買方未依合約付款等義務,屬於違約行為。解約則是根據合約的規定,買方有權解除契約,不再繼續購買。買方在簽訂預售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時,應該仔細閱讀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以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的條款。這些條款會規定在解約時的相關情況和代價。
依據民法§367:「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348:「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意思是買賣契約簽訂後,買方就有「給付價金及配合移轉所有權登記、交屋的義務」;而賣方則負有「將房子登記並交付給買方的義務外,尚有瑕疵擔保責任」。因此,買方就必須依約繳付款項及配合辦理交屋等義務,
若買方因為不想買了或種種理由而不付款,則賣方(建設公司)可因買方違約,要求沒收買方之前給付的價金作為違約金喔!之前在法規尚未成熟之時,就有許多因合約未註明,買方想解約而不依約繳款,最後買方不僅要付違約金,還不得解約的案件,賠了夫人又折兵!
所幸,後來消保法有明定,即使在定型化契約未記載,也應該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應記載規定於以補充的法律見解為主。
依據行政院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買方可以主動解約的情況包括:
1.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或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規定。
2.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
*如果是買方違反付款條件及方式,則屬於買方違約,賣方(建設公司)有權解約。
違約處罰之價金
在解約的情況下,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是依照雙方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計算。
參照內政部公告版本第24條第4款:「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意思是以百分比計算,最高不得超過15%。如果違約金超過已繳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可解除契約。
總結來說,購買預售屋是一個需要謹慎考慮的決定,一旦簽訂合約後,解約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違約金可能會被收取。因此,在購買前應仔細閱讀合約條款,確保在後悔時有退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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