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華因與共有人產生土地糾紛而未辦理繼承登記,某天接到通知,法院將列冊管理他的土地,令小華震驚不已。
以上情形發生在被繼承人往生後,無人繼承登記土地的情況,政府會先進行列冊管理,待十五年後仍未有人進行登記的話,就會公開標售。
只要即時進行繼承登記,當然就可以避免以上情況發生,但不動產糾紛因為牽扯到龐大利益,往往要拖很久才能有個決斷,拖超過十五年也不是不可能的事。
今天小編就要來告訴大家,如何在無法登記的情況下,避免被列冊管理的情況發生,如果發生了土地被公開標售的情怳又該如何處理。
我們一樣分三點來說明:
一、法院公開標售土地,是依據哪條法律?
二、與他共有人有土地糾紛,如何解決無法登記的問題?
三、土地已被公開標售,還能提出中止嗎?
詳細解答:
一、法院公開標售土地,是依據哪條法律?
有關土地的問題,當然還是得看《土地法》的規定。《土地法》第73-1條詳細規定了土地未繼承登記的處理辦法,以下整理幾項要點:
1、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或法院宣告死亡之日(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該縣市的地政機關會通知繼承人須在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2、三個月內,繼承人未聲請登記,地政機關以十五年為期列冊管理。
3 、逾十五年仍無人聲請登記,該土地就會被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前會先公告三十日。
4、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內」有優先購買權,但在決標後十日內沒有表示的話,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5、土地標售後,繼承人或無合法使用權的占有者,即喪失占有之權利;土地若有租賃關係超過五年,則最長在標售後五年喪失其權利。
6、標售後的價金,由繼承人依「法定應繼分」領取,若超過十年還無人領取,就歸國庫所有。
7、不動產經五次標售都未售出,即登記為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應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應得款項,在經公告90日後無人提出異議,便可領取。(款項依第五次標售底價,計算該繼承人「法定應繼分」發給之)
二、與他共有人有土地糾紛,如何解決無法登記的問題?
如果無法解決土地糾紛,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一項、《土地法》第73條第一項的規定,由其中一名繼承人做代表向地政機關申請「公同共有」登記,等協調好土地問題後,再依法進行土地分割。
代表其他共有人做繼承登記,需檢附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5、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6、遺產稅繳清證明
7、切結書-無法檢附所有權狀之事由
8、其他相關文件
在正常的情況下辦理繼承登記,需要檢附不動產的所有權狀,但若有特殊情況,例如,繼承人拿不到或丟失所有權狀,可改為附上第7點的切結書來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
若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都未進行登記,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每超過一個月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最高可罰到二十個月,但若發生不可歸責繼承人之事由導致有段期間無法登記,在統計罰鍰期間時,應予扣除。
登記費的計算方式是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不動產價值的千分之一」來計算,若是土地繼承登記費,按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建築物登記費,按房屋現值千分之一計算。
三、土地已被公開標售,還能提出中止嗎?
如果行政程序有誤,可以向執行機關提出疑義。
相關辦法規定在《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二十二點,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列冊管理」的程序覺得有問題時,為了保護民眾的權益,在查明程序是否合法之前,執行機關應停止標售程序。
舉例來說,實務上曾出現繼承人因稅捐機關久未核定遺產稅,以至於無法提出繳納證明來辦理繼承登記,像這種因「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導致無法在期限內登記」的原因,法院就指出,該案件可以不適用《土地法》第73-1條第1項關於逾期未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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