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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設備損毀,但責任分屬不明時,該如何進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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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設備損毀,但責任分屬不明時,該如何進行求償?

2020/12/01 | 賣厝阿明 |  2013 | 加入最愛

網友舉手問:

社區公用管線堵塞,因為不知道到底是哪一戶,根本不知道要求償要向誰收取費用,之前發生的時候有確認是哪幾戶的問題跟他們收錢,現在的不知道是哪一戶用的,管委會可以跟所有住戶收錢嗎?這樣會不會損害到我的權益?

 

問題說明:

公用設備損毀,但責任分屬不明時,該如何進行求償?

 

參考解答:

公用管線是屬於社區的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此可知,負責修繕、管理、維護的單位是社區的管委會要負責,而修繕費用的支出則是以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即屋主(房子登記人)、或著由住戶所支付,若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中另有規定,則照規定辦理。

因為此案的責任歸屬不明,因此管委會可使用公共基金來支付修繕費用,若公共基金不足,則可向各區分所有權人收取公共基金,若在修繕過程中發現是哪一個住戶所致,則可向其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以民法中的侵權行為之規定進行修繕費用之求償

因為提及住戶成分有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公寓大廈於買賣時,買受人(新住戶)應於繼受後遵守出賣人(前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在以前已經發生過類似情形,也向造成問題的住戶收取費用過的案例,但此次事件若由公共基金支出,新住戶仍須繼承賣家之義務,繳交公用管線修繕費用,無論新舊住戶,若無繳交公共修繕費用,管委會則可依訴訟方式向住戶請求支付。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之規定:「買受人(新住戶)於買賣房屋契約訂立前,請原住戶向管委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新住戶在看過上列資料後,可以向賣家主張,賣家對管委會所欠費用可以由房屋買賣價金中扣除等,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前債留到今朝還,另外,若新住戶並不知道有欠費情況,則可依民法349條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向賣家求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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